“双层社会”背景下的“场域”变迁与刑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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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层社会”背景下的“场域”变迁与刑法应对作者:郭旨龙作者简介:郭旨龙(1989-),男,屮国政法大学网络法研宄屮心研宄员,国家公派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8原文出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内容提要:伴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如微博、微信再造丫一个生活和工作平台,传统刑法条文中的“场所(场、场合)、地域”等“场域”也延伸至网络空间。在“双层社会”刑法条文中“场域”而临着如何认定的问题。对此,理论上应当承认其延伸适用于网络中的“场域”的可能性,实践中要探索认定的一般标准,进行具体的说理。注意网络空间中的“场域”

2、仍要坚持与行为的时间同一性,但对空间同一性的要求则大为降低。期刊代号:D414分类名称:刑事法学复印期号:2017年04期关键词:双层社会网络空间场域延伸解释跟进[中图分类号]D914.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2140(2016)04-0038-刑法中"场所"的出现并不是孤立现象。刑法总则中有三条明确提到"场所",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提到"执行场所",管制和缓刑的执行中同时提到"场所"和"区域"。刑法分则中有五个罪名明确提到"公共场所",一个罪名提到"区域",还有多个罪名提到"市场"、"赌场"、"战场"以及在"公共场合

3、"侮辱国旗、国徽。这些"场(所)"和"区域"可以统称为刑法上的"场域",这是规范意义上的"场域"而在事实上,"双层社会"中网络空间已然形一成并不断成熟,例如微博、微信在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中,已然扮演了不可忽视的角色。如此一来,"公共场所"等"场域"面临网络时代的分化,即是否跟进解释的问题。如在网络微博上直播淫秽表演、强制表演的行为如何认定的问题。虽然有的条款限于其针对的对象的特殊性,不存在此类问题,如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的执行提到"执行场所",因其针对的是人身自由的剥夺,不涉及到延伸至网络空间的问题;但是,刑法中的大部分"场所",则面临着适用范

4、围变迁的考量,一、网络"场域"中刑法适用的必要性网络"场域"对于刑法适用具有时代性的需求。在信息时代,许多犯罪都可以在网络空间全部完成,或者可以在传统空间和网络空间过渡[1]。由此,犯罪空间由传统物理空间增加到了新型现实空间。新型现实空间如微博,拥有无限的能量可能性,这被称之为"力量倍增器"(forcemultiplier)效应[2]。在人的行为逬入网络空间如微博之后,现实社会中的法律规则也应当随着人的活动空间的延伸而同时进入网络空间如微博[3]。而这一"线上——线下一致性"[2]15问题(online/offlineconsistency

5、)突破的关键集中在刑法中"场域"及其秩序的再认定。网络"场域"如微博对于刑法的适用具有实际需求。在上述时代性背景之下,我们必然面临以下实际问题:"网络空间如微博"是否可以认定为"空间"、"场所",进而对于具有公共性质的"网络空间如微博"认定为"公共场所"?是否认定为扰乱了相关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4]特别是在网络如微博社会不断成熟的今天,微博场域和微博群体不断丰富和完善,必须对他们的正常活动予以法律保障。例如,网络社交平台、网络问政平台、社会组织搜集民意与调查社会现实的网络平台的出现,要求在该平台上的活动遵循一定的规则,以保证相关活动的

6、正常进行,否则就会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在整体上网络社会已经成为成熟的生活和工作平台的"生态环境"之下,以此为背景,甚至不排除一定组织在"网络空间"的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以强势技术形成"技术暴力"、"技术控制力"的"网络黑社会",这都是需要公安界警惕、预防的,更是需要刑法界思索的。二、网络"场域"中刑法适用的可能性信息时代,网络空间如微博的"场域"属性越来越突出,特别是到了"双层社会"形成^不断成熟的阶段,这一特征正成为网络空间如微博的主要属性,而其传统的"虚拟性"正相应地在不断式微。信息时代"双

7、层社会"的形成意味着"场域"的延伸。在信息时代,网络空间如微博成为了与现实社会衔接、互动和并列的另一"场域"。网络空间不仅实际地成为人类活动的"第二空间",也成为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重要场所[3]。这就是当今"双层社会"的背景,社会由传统的单一物理空间,过渡到两个空间交叉融合又并行不悖的阶段。在此现实社会意义上,网络空间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场域"。由此,网络空间是"场域"的属性得到一股性的确认。承认网络活动的公共性,而不承认网络的现实空间性[5],这种观点是有自相矛盾之嫌的。但是,网络空间作为"场域"具有层次性。虽然说整个网络空间可以在一

8、般意义上视为一个"场域",但是具体案件涉及的都是特定的"场域",不能将整个网络空间如微博的"场域"属性一般性地应用到具体案件中"场域"的判断。1.网络空间作为"场域"的一般判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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