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古代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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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古代法律观浅析我国古代法律观一、引言  我国法制史的发展,在封建社会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具体的制度体系因朝代的更换而有所不同,但在不同的形式下却有着相同的思想基础。封建社会的法制史核心在于思想观念而不是形式上的换汤不换药。相对于我国古代封建社会中思想观念的不变,近现代法制史更讲求的是换汤也换药,既要革新制度体系,也要革新思想观念,发展民主、权力、平等自由的新世界观,因而在形式上,近现代法制史更注重制度的设立,以制度的设立来引导民众对新世界观的认识。  守旧与革新,在制度上固然是有着对立性的,但并不意味着从思想观念上的对立,因为思想观念讲求的是符合时宜而无优劣之分。在下文,将从我国古代社会的

2、法律观与中国法制近现代化两个方面展开描述,从而客观地了解我国法制史的发展,尤其是引导其发展的时代思想。  我国古代社会有别于西方,其最突出的表现为社会的治理以传统道德观念为基础,由里及表。法律制度的实行依赖于社会的道德观,在观念上重教化而轻刑罚。其特点一是在于政治哲学上的开明引领了法制的开明以及历史悠久的法律渊源,二是在于礼法并举,刑教结合、德主刑辅的教化性主张和立法司法思想基础。  二、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源头  (一)开明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纵观世界历史的发展,中华古文明格外引人注目,当世界其他地区的文明发展屡屡中断,专制大帝国分崩离析时,唯有中国封建社会王朝屡废屡兴,文明的发展从未

3、中断。与同时代其他地区及国家的法律相比,开明,是我国古本文由.L.收集整理代法律表现出的最大特征。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之所以开明表现在于:我国古代法律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具有最普遍,最广泛的平等性。在中国古代社会中,王法是一种惩恶卫善的工具。除皇帝外,它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尽管不同身份的人在法律上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但违法必究却是社会的共识。而在当时西方的庄园制下,农奴们连法庭都无权踏入,相对于生活在开明专制下得中国百姓却可以拦桥告状,击鼓申冤,利用王法,与官吏贵族在公堂上一争高低。正如被称为欧洲孔子的法国思想家魁奈认为:中国的制度体系建立在明智和确定不移的法律上,皇帝执行这些法律,而他自己

4、也审慎地遵守这些法律。我国古代的专制,可称为开明专制。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开明还表现在礼法并举,刑教结合,德主刑辅上。我国古代教育的中心内容是人伦道德,即所谓的礼。为了突出教育的作用,中国古代立法以礼为指导执法的基准,以教育为首务。法律条款的确立要体现人伦道德的宗旨,统治者为政要先教而后刑。礼法并举,刑教结合的目的是建造一个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充满人情味的道德王国。  (二)我国古代法律的源头  即使在清醒地认识到西法优于中法的近现代,中国人对源远流长的民族法律传统也未曾失掉自信。梁启超在百年前就大声疾呼:我之法系,其最足以自豪于世界也。研究我国之法理学,非徒我国学

5、者所当有事,抑亦全世界学者所当有事也。古老的中华法系融温情与残忍于一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中的这句话精确地道出我国古代法律的源头是祭祀和战争。刑起于兵,早在五六千年前的部落兼并战争中,战争的掠夺性加强了最高军事首长以及下级军事首长的权力,这种产生于兵戎中的权力,就是后来法与刑的温床。法出于礼,《礼记礼运》篇托孔子之言描绘了这一时期人与人之间的美好关系:大道之行,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

6、户而不闭,是谓大同。大同社会就是礼治社会的目的,礼表现于一系列的规范标准,其发源于祭祀。礼原是借助于已被垄断了的天地鬼神的力量而建立起来的社会行为规范,维系着社会的和谐发展。但在后来却逐渐发展成为了神权法,成为了统治者所利用的一种巩固其地位的手段。如果说,风俗习惯主要是通过人们的知耻之心而加以维持,那么,礼则是通过人们的敬畏之心而加以贯彻的。这一系列的规范标准,经过统治者的利用,逐渐变成了具有约束力的法。  三、我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  在了解了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特点及源头后,我们不禁想深入地了解古代中国社会的法律观。这也就离不开我国古代法律观的奠基者孔子的介绍。  身处礼崩乐坏之世的孔子,对初

7、兴的法治思潮深怀忧虑,从而提出了自己对法律的看法。第一,礼不可弃,法律不可独任;第二,孝为人之本,人情重于法律;第三,用法的最终目的在于无讼;第四,统治者的表率作用比法律规范更为重要。孔子当时的这些思想被法家视为迂阔之论,但自汉开始,历朝统治者无不将其奉为真理,在沿用秦法时,法制为体,儒学为用,将儒法之争巧妙地交融于一起。自汉至清,孔子对法律的论证逐渐演变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念。归纳起来,中国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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