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

ID:27488436

大小:62.0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12-04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_第1页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_第2页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_第3页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_第4页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论文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为了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一项独具特色的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现阶段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对死刑适用的一种特殊的监督程序,是对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格限制死刑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慎用死刑”的基本理念,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是“慎杀、少杀、防止错杀”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论文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为了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一项独具特色的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作为现阶段我

2、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对死刑适用的一种特殊的监督程序,是对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格限制死刑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慎用死刑”的基本理念,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目的是“慎杀、少杀、防止错杀”,但是现行的死刑复核制度存在相当多的问题,如:死刑核准权下放问题;死刑复核程序无期限规定问题;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的范围不明确问题;死刑复核程序诉讼构造的缺失等问题。特别是最高人法院下放核准权问题,在司法中出现了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使法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形同虚设。针对现实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进行分析,为了使死刑复核程序真正发挥作用,推进刑事程序的改革已是摆在法学界面前的一个迫切问题

3、,要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维护司法公正,而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理论界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进行探讨并发表意见,并着重强调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核心问题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推进刑事程序的改革,是走向司法文明和政治文明的重大步骤。本文展示了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改革的最新构想。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死刑问题改革完善一、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死刑复核程序,简称死刑复核,是对判处死刑案件的审查和核准的种特殊诉讼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如下特点:1、其适用的对象仅仅是按照其他程序审结的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2、死刑复核程序有其特定的任务。具体是:有复核权和有核准权的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复核的判处被告人

4、死刑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是否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3、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作出死刑判决或裁定的法院主动报请而引起的。4、死刑复核程序的法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死刑立案立即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有核准权。对于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的贪污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提审改判,也可以发回重新审判。5、死刑复核

5、程序是死刑案件的最终程序。死刑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和死缓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缓案件外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普通程序审理后并不生效,还必须经过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复核后才能生效。因此,对死刑案件来说,死刑复核程序是必经的最终程序。实行死刑复核程序具有如下意义:1、死刑复核程序可以保障死刑判决的正确性,防止错杀和乱杀。适用得当,会狠狠地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平息民愤,伸张正义,巩固国家政权,稳定社会秩序。适用不当,则会错杀,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死刑复核程序正是为保证死刑的判决、裁定适用的正确性而设立的。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能更好地贯彻少杀的方针。死刑复核程序使

6、那些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获得重新做人的机会,对那些罪该处死但不是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判处死缓实行劳动改造,给予其最后的悔过机会。3、通过死刑复核程序,可以防止和纠正死刑案件中可能发生的偏差和错误,有效地保障了不伤害好人,防止错杀罪,不当处死刑的罪犯,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死刑复核程序的历史渊源从中华法系的历史渊源来看,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来源于古代实行的死刑复奏制度。死刑复奏始于何时?由于史书的记载不够完整,人们对“复奏”与“核准”是否同一概念的理解也不尽一致,考据难以定论。有学者认为死刑复核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已经确立。[1]其依据是:《魏书.刑罚志》记载:世祖即位,召

7、令司徒崔浩定律令,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宫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旅行”。[2]认为这便是死刑复核的明确表述。但实际上,这一规定只是说凡判处死刑的案件,皆须呈报皇帝,并无“复奏”的含义。关于死刑复奏的明确表述,最早见诸于《隋书•刑法志》:“(开皇)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决。”[3]这里说得很明白:一是凡判处死刑的案件,须经“三奏”才能处决;二是从开皇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