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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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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 关键词:电子合同意思表示法律规则 内容摘要:有必要对当前电子意思表示的具体法律应用规则在现行法律基础上进行拓展、延伸和重新界定。本文主要从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及其效力判断方面做出阐述。电子意思表示对于数据化电子合同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意思表示与传统的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形式不同,无法完全适应传统民事合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制度。 在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电子化是其显著特征,也正是意思表示形式的这一变化使传统合同法的部分内容面临冲击和挑战。目前,我国立法者和很多学者已开始更多地关注
2、这一领域,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出台,揭开了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新篇章。本文主要从意思表示的瑕疵和效力判断这一角度对电子合同的相关问题做出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用。 现实环境中的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判定 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核心内容,它的真实性往往关系着法律行为最终的成立与生效。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所谓意思表示的瑕疵,是与意思表示健全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表意人在意思不自主或依据不正确的基础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如何确定其法律效力方面,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的态度和总体立法政策有很
3、大不同。其中,大陆法系是以意图理论作为建构有关意思表示瑕疵问题的方法论。根据这一理论,意思表示的约束力来自于表意人自己真实、自由的内在意思。当表意人的意思表示由于错误、欺诈、胁迫而出现表示瑕疵,就可能构成无效的合同或可以被撤销。而在英美法系,则以风险自负理论来作为处理和判断意思表示瑕疵的基本方法论。根据该理论,一个人可以使对方同意意思表示只有在其预期正确的情况下才有效,但在缺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他应该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因此,在这种体例下,表意人一般不能因自己的错误而撤销其意思表示。 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 (
4、一)网络环境下电子合同中意思表示瑕疵的一般概述 网络环境条件下,由于意思表示基本是利用信息处理系统或电脑而做出的,因此有人称之为电子意思表示。笔者认为,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意思表示,仍然属于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因为它不过是特定人做成意思表示后,再利用电脑经由网络予以传达,电子媒体不过是一种传达工具而已。即使是利用电脑自动化处理系统自动缔结的电子合同,看似其中没有任何人类积极行为的介入,也无任何将所做成的表示据为已用的行为出现,但因为电子信息处理系统是基于特定人的意思预先设置,依据进入该系统的资料作为变数,进而依设定的程序进行设置者所预定
5、的反应。因此,此项利用电脑及程序所为的意思表示,仍归属与设置者本身而成为意思表示。网络环境电子意思表示仍然应该遵循与现实环境中基本一致的规则,应该针对网络环境下影响意思表示的特殊因素及其对瑕疵意思表示的效力的具体影响等问题进行相应研究,在现行相关规则的基础上进行改造,以使之能够适用与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意思表示,解决电子意思表示瑕疵及效力判断问题。 目前,网络环境下电子意思表示瑕疵仍然可以按照现行有关方法予以分类,如果从意思表示瑕疵产生的时间阶段看,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意思表示瑕疵可以分为意思形成阶段的瑕疵、意思传递阶段的瑕疵和意思表示阶
6、段的瑕疵。如果从引起意思表示瑕疵产生的主体看,可以分为表意人自己原因引起的意思表示瑕疵、第三人原因引起的意思表示瑕疵和相对人引起的意思表示瑕疵。 (二)关于网络环境下电子意思表示瑕疵的国际立法体例及评价 纵观世界各国关于网络环境下电子意思表示瑕疵的立法,基本上有三种主要类型: 第一种是以联合国1996年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代表的传输错误模式。即表意人在其收到来自于相对人所传递过来的错误表示时,只要稍加注意或使用任何商定程序即可知道或应当知道所收到的信息在传输途中出现错误,则该表意人应受其因此而做出的意思表示的拘束,不得以
7、该相对人所传递的错误信息为借口而拒绝接受其前述表示的效力。 第二种模式是以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代表的全面规范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对网络环境的电子意思表示的效果,尤其是瑕疵表示的效力问题做出了全面的规范。另外这种模式还通过确立公平原则对显失公平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一般的救济方法。即单方错误的一方一般不必对后果承担责任(除非是在一些影响交易构成基础如当事人、标的的性质等的事项上产生错误);而是通过要求电子商家承担在使用程序或设备时必须设计电子纠错、检测和避免错误程序,否则,在交易中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在出现单方错误的情况下可以
8、以此为抗辩,有权对自己的错误意思表示予以撤销。 第三种模式主要是以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为代表的对电子意思表示瑕疵问题没有做出直接规定,而是赋予当事人以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从而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意思表示瑕疵。 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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