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瑕疵意思表示的类型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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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瑕疵意思表示的类型及效果浅析瑕疵意思表示的类型及效果浅析瑕疵意思表示的类型及效果意思表示是由内心的意思和外部表示所构成。意思与外部表示不一致以及意思表示不自由,是意思表示有瑕疵。所谓意思表示瑕疵,就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心意愿与行为表示不一致,达不到行为人预期目的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行为是意思表示瑕疵的行为,归属于民事无效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瑕疵意思表示的类型1、欺诈,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虚假表述使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2、胁迫,是故意实施不法行为,使人陷入恐惧而为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

2、是一种违法的威胁。合法的威胁不构成胁迫,例如以起诉要挟,就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胁迫。3、乘人之危,是不正当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其接受不利条件的行为。乘人之危的目的,是追求不公平的后果。4、重大误解,当事人因他人或自己的过失陷入重大错误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是重大误解的行为。但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据此,在

3、《合同法》中,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欺诈、胁迫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故有别于其它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应即中止履行。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处理:(1)返还财产。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时,受领财产

4、的一方继续占有该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财产。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2)赔偿损失。如果民事行为无效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损失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仅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3、追缴财产。这应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已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分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应当注意的是

5、,不仅要追缴双方已取得的财产,还要追缴其约定取得的财产。4、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在双方民事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可以独立发生法律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三、部分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当中,如果仅是局部内容存在缺陷,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原因,而其余部分不存在缺陷,并且仍然可以单独设定、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那么存在缺陷的部分属于无效或被撤销,其余部分则仍然可以有效。《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

6、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四、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可撤销行为,是因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起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民事行为如果意思表示有缺陷,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按理都是无效的。但民法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只涉及当事人而不涉及国家或第三人利益的意思有缺陷的民事行为,其有效还是无效的选择权被赋予行为人自己,即赋予当事人撤销权或变更权,其若选择有效则放弃行使权利,若选择无效,则可行使撤销权或变更权。一旦当事人行使了撤销权或者变更权,则被撤销或被变更部分的行为,就视同无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1、撤销权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法律

7、赋予行为人撤销权。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由何人行使,如欺诈行为中,双方都得行使还是欺诈人不得行使,只有欺诈相对人行使,《民法通则》笼统规定为“当事人”,《合同法》第54条明确规定只有“受损害方”可以行使。因此,撤销权的主体是受害人。撤销权须以诉讼方式行使,若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则属于《合同法》第55条第2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情形。2、变更权变更是指消除既有意思表示中错误或者显失公平的成分,使之成为无瑕疵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行使行为。变更权的行使人和方式与撤销权相同。3、除斥期间撤销权、变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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