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两级法院立案登记暂行规定-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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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宁波两级法院立案登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宁波市两级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宁波市两级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对民事(包括商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案件、申请国家赔偿案件进行立案登记。立案登记是指各法院对上述各类起诉材料,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均应依法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应予以登记。第三条立案部门在接到民事、行

2、政、刑事自诉一审起诉状时,应先予以登记。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一般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第四条立案部门接到起诉材料,发现有以下诉状内容欠缺或者错误情形的,应当给予当事人指导和释明,要求其当场补正:1.错写诉状名称,如将行政起诉状写成民事起诉状,或将起诉状写成上诉状、刑事自诉状写成其他诉状;2.未列明当事人或者明显错列当事人。如行政起诉状中将行政机关负责人或经办人直接列为被告,或在刑事自诉状中将公安机关直接列为被告人;3.诉状中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4.诉状中没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5.诉状中原告(或刑事自诉人

3、)信息不明,或提交诉状的人并非原告(或刑事自诉人)本人,但没有任何有效的委托手续,又无法联系原告(或刑事自诉人)本人的;6.诉状中有明显的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7.诉状没有署名的;8.生效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要求起诉;9.诉状有其他明显错误情形的。当事人不能当场改正,则立案人员应用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后当事人拒绝补正或修改后的起诉状仍不符合起诉状形式要求的,立案人员可以不予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诉状的情形,立案部门应造册登记,并将指导和释明通知书用书面或电子方式留底备查。立案人员不得未经书面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

4、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诉状。第五条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发现有以下确实需要补正、修改诉状或补充必要相关材料情形的,立案人员应当及时告知起诉人:1.诉讼请求不明确;2.诉状列写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3.未提供足以影响起诉条件的主要证据;4.其他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情形的。对上述情形,起诉人经告知后拒绝补正,或补正后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裁定不予受理。第六条立案部门发现下列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1.原告信息明确但主体不适格的,如民事案件的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行政案件的原告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2.依照法律规

5、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http://www.fae.cn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4.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重复起诉;5.起诉的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6.民事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7.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8.行政起诉已撤回起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9.刑事自诉不属于刑事自诉受案

6、范围;10.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11.曾被认定属于滥用申请权或诉权情形的,当事人在裁定生效后又提起类似诉讼;12.其他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情形。对符合上述情形的,如当事人在告知后仍坚持起诉,立案庭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第七条立案部门在收到起诉人当面提交(包括起诉人在接受指导后重新提交)或用邮递方式寄送的起诉材料后,立案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民事、行政为七天,刑事自诉为十五天)内决定是否立案。当事人补正诉状或补充材料的,从收到新的诉状或材料之日起计算期限。立案部门不能在期限内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登记立案,移

7、交审判部门。第八条如立案部门经审查认为案件虽符合起诉条件,但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分别情形,予以处理:1.案件应属宁波市范围以外法院管辖,应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告知后仍坚持向本院起诉,裁定不予受理;2.案件应属于宁波市范围内其他法院管辖,立案部门不得直接以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为由不接收起诉材料或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应首先告知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并询问当事人意向。当事人在被告知后仍坚持向接收法院起诉,接收法院可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在告知后并无异议,则接收法院应与市内有管辖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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