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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1-31
《人民法院立案信访与和谐司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人民法院立案信访与和谐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司法和谐”理念,强调“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的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从人民法院立案信访这个环节看,立案信访不仅是法院围绕案件而做工作,而且是通过案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行政机关的法规在社会各个领域的贯彻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从而为构建社会和谐积极提供司法保障。 “民事诉讼应当是和谐的”。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人心,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法院的期望值不断
2、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矛盾纠纷。以人为本是做好法院立案信访工作的基础,这就要求我们法官一定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一是认真做好涉案上访当事人的工作,宣传法律,讲解政策,仔细听取来访人的反映,帮助当事人理顺哪是法院管的、哪是行政部门办的,增强当事人法律意识,行政意识和公民意识。 二是通过接访涉案信访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和行政工作程序,针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分门别类进行办理。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杜绝盲访、重访、缠访、暴力访、群体访的发生和久拖不决的问题。 三是大力提高立案信访队伍
3、整体素质。加大司法业务培训力度,鼓励未取得司法资格的干部积极参加司法资格考试,把教育培训与考核使用相结合,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档案,作为干部考核及奖励、晋升的依据,对不参加轮训或轮训考试不合格的,不予评奖或晋升。 “民事诉讼应当有利于纠纷及时了结”。法官的角色定位要求其必须坚持中立。 首先,中立从根本上决定法官在程序中的被动和消极地位,通俗地讲就是所谓的不告不理。其次,法官的职权应受当事人诉求的约束,当事人愿意告谁、喜欢怎么告是当事人的权利,只要符合起诉条件都应予立案受理,而不宜借“指导”之名行干预之实,避免给当事人以门难进、案难立之嫌。
4、再次,对任何与法官个人利益有关的诉讼,立案阶段一律应当回避。当然,法官的中立并不免除其职责与义务的合法履行,一是要告知风险。准确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对其进行必要的诉讼阐明和提示。 二是要化解怨气。凡来访者一般都有一肚子怨气,立案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重视人,尊重人,关心人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文明接待,礼貌待人,提倡换位思考,克服简单粗暴,明确责任,改进作风,把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 三是要保障民权。对每件涉案上访人做到热心、耐心、细心,把涉及到涉案上访的疑点、难点、热点,作为重点进行调研、重点解剖、重点解决,依照程序和法律及政策,切实保障
5、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不应当是相互顶牛的、没完没了的诉讼”。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把立案信访工作与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有机地统一起来,做到法为民立,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责为民负。同时,要强化工作协调,净化审判作风。一是要加强与上级法院以及兄弟法院之间的协调和配合,避免脱节。对涉及案件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冲突,以及疑难、重大案件的立案等工作,要坚决接受和服从上级法院的指导,以求能够妥善处理好每一案件当事人所涉信访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要加强与行政机关的协调和沟通,避免分歧。在受理行政诉讼及处理重大信访等工作中,要讲究工作方法
6、,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促使各部门能够在同一法律语境中沟通、对话与合作,尽量避免意见的分歧。三是要加强各业务庭室的协调和衔接,防止各自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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