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海洋法实践看中日东海划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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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海洋法实践看中日东海划界争议-->从国际海洋法实践看中日东海划界争议.51lunl]争议就属于这一制度调解的问题。专属经济区制度是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沿海发展国家为捍卫国家主权,保护本国沿海资源而积极斗争的产物。这一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据计算,在实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情况下,大约1.3亿平方公里,即世界海洋总面积36%的海域将处于沿海国的管辖之下,这部分海域提供了94%的世界总捕鱼量,蕴藏着87%已探明的世界海洋石油储量。大陆架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全世界大陆架总面积为2700万平方公里,亚洲东海岸有

2、830万平方公里。据估计,全世界的海底石油储量有1350亿t,发现的海洋油气田已有1600多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沿海国家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架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架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按照公约规定,宽大陆架国家还可以主张超出200海里、最大可达350海里的外大陆架。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依据国际海洋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了很多海洋划界争端,如: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1

3、977年英法大陆架案、1981年扬马延大陆架案、1982年突尼斯-利比亚案、1984年缅因湾案、1985年利比亚-马耳他案、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案、1992年加拿大-法国海域划界案等,较好地解决、处理或协调了国家或地区间的海域纷争。二、国际海洋法的司法实践(一)大陆架划界的原则1958年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大陆架公约》,该公约第六条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大陆架划界方法:一是根据协定划界;二是无协定而存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特殊情况划界;三是无协定和特殊情况下,采用中间线划界。在此基础上,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

4、十期会议提出了大陆架划界的原则是:“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这一原则包括三个基本准则:一是划界须“以协议划定”;二是“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三是“公平解决”。这一原则得到了缔约国的普遍接受。(二)大陆架划界的国际司法实践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是国际法院审理的第一个大陆架划界争端案。该案对随后整个海洋划界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作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深受该案判决的影响,即使在公约通过以后,仍然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该案涉及前联邦

5、德国、荷兰和丹麦的北海大陆架划分。荷兰和丹麦坚持应适应等距离原则划定,前联邦德国则认为等距离线会导致不公平。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对划界方法与划界一般原则作了区分,认为等距离只是一种划界方法,否认《大陆架公约》中等距离中间线是国际习惯法规则。国际法院以《大陆架公约》第六条产生的历史为依据,指出国际法委员会在拟定该条款的过程中,并不是把等距离中间线方法作为现行法或国际惯例而建议的。国际法院认为:“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洋中和海底的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部分,并且不侵犯

6、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该判决的这一观点,后来被确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76条中。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是继国际法院北海大陆架案判决之后,又一重要的大陆架划界案。它对大陆架划界的法律原则和划界方法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仲裁法院首先认定英法为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参加国,因此该公约适应本案。其次,法院对该公约第六条所包含的“等距离和特殊情况规则”进一步定义为:“在欠缺协议时,大陆架划界必须基于公平原则”。法院指出:“混合距离和特殊情况规则在事实上表现了一个一般规范,亦即当协议失败时,国家之间在同一大陆架上划

7、定的界限应基于公平原则做成。”该案说-->明,在海岸相对的沿海国家之间的大陆架划分,不必适应等距离中间线方法。特殊情况作为划分的重要考虑因素,说明了公平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作为法律原则的确立。(三)中间线与公平原则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以及上述国际判例,可以确认:“中间线”方法不是海洋划界的普遍原则,只是众多划界方法中的一个,“公平原则”才是普遍适应的划界原则。相邻或相向国家的海洋划界,无论是否采用“中间线”方法,都必须符合“公平原则”。三、中日东海划界争议中日间的大陆架最大宽度为325海里,最小宽度167海里,一般宽

8、度为216海里,这就在客观上造成了两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的部分重叠,导致双方在海域权利主张上出现相互对立。(一)中国的划界立场与主张针对海域划界是采取“公平原则”还是“中间线”方法的争议,中国的主张是“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只是划分海洋界限的一种方法,不应把它规定为必须采取的方法,更不应把这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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