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海洋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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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海洋法解读发信人:Smilence(笑而不语),信区:MilitaryView标题: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海洋法解读发信站:水木社区(TueFeb2217:27:222011),站内就按你的意思,转一篇学术流的里面关于钓鱼岛的部分,特别是日方主张是很有意思的。日本主张(日方领土的)钓鱼岛应该作为划界基点,而tg方面坚决否定,为什么呢?说白了,就是钓鱼岛在冲绳海槽的西侧,拿住钓鱼岛就是赖在东海大陆架上的最好办法,而中方的核心原则就一句话:“冲绳海槽是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界限”。把中日在直接的边界划在钓鱼岛和冲绳列岛之间就是实现这个核心原则的重要手段,而日方千

2、方百计的控制钓鱼岛就是为了否定这个核心原则,从而为“中间线”铺路。钓鱼岛在整个东海划界中的重要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以下引文:摘 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东海的适用加剧了中、日之间的大陆架划界争议。从海洋法角度而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应遵循公平原则;冲绳海槽是中日领土自然延伸的界限;日本主张的中间线不能作为东海大陆架界线;钓鱼岛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应具有划界效力。  一、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缘起(一)“埃默里报告”引发东海大陆架之争1967年,日本东海大学新野弘和美国伍兹霍尔海洋学院地质学家埃默里在《亚洲近海地区矿产资源勘探协调委员会技术报告》(1968年6月第一卷

3、)中发表“朝鲜海峡和东海的地层与石油前景”一文,把东海描绘为“世界上石油远景最好而未经勘探的近海地区之一”。[1](P56)1968年10月在联合国远东经济委员会成立的“联合国勘探亚洲海底矿产资源协调委员会”的资助下,以埃默里为代表的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12位地质学家对东海和黄海进行了为期6周的地球物理勘测,在其后发表的技术调查报告(“埃默里报告”)中明确指出台湾与日本之间的大陆架可望成为世界上油气储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之后,资源紧缺的韩国、日本、台湾等东海周边各方纷纷在东海大陆架上单方面划定石油采矿区。东海大陆架之争从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之间展开。(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4、》加剧了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复杂性中、日、韩三国均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当事国,均有权依据该公约主张其在东海的大陆架权利。由于公约同时规定了“自然延伸”和“200海里距离”两个对大陆架行使权利的标准,且并未指明沿海国适用两个标准的具体条件,这样,各国即可从本国的利益出发选择有利于本国的标准主张最大范围的大陆架,因而直接导致相互间权利主张的重叠。而在划界方面,由于存在着大量的国家及国际司法仲裁实践,且这些实践中采用的划界方法又不一致,海洋法公约为调和有关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划界问题上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这就为各国选择适合于本国利益的划界方法留下了空间。另一方面,

5、钓鱼岛问题是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必须解决的一个先决问题。日本长期实际占有我国钓鱼岛,这本已使该岛的主权归属问题复杂化。海洋法公约对岛屿海洋权益的规定,使钓鱼岛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其本身的价值。确定钓鱼岛的划界效力将成为大陆架划界中又一个棘手的问题。二、中日双方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不同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每一沿海国至少可以拥有从测算其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大陆架。这样,若海岸相向的两个沿海国之间的大陆架宽度不足400海里,在它们之间就会产生大陆架划界问题。中、日两国隔东海相望,两国间的大陆架最大宽度为325海里,最小宽度仅为167海里。这在客观上必然导致两国大陆架权

6、利要求的部分重叠。(一)中国的划界立场和主张中国在其参加的历次国际会议及制定的国内立法中清楚地表明了在海洋划界方面的立场。早在1972年,中国政府参加联合国国际海底委员会召开的会议时就提出了平等协商的海洋划界原则。在1973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针对“公平原则”集团和“中间线”集团在大陆架划界原则和标准问题上的争论,中国代表指出,“海洋划界关系到各有关国家的主权和切身利益,应当由有关各方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顾及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商共同确定,使海洋界限的划定能同时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合理利益,达到有关各方都满意的结果。在划界时,如果在某些情况下,采用中间线或等距离线的方法能够达到

7、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有关国家可以通过协议加以使用。但不应把中间线或等距离线规定为必须采取的唯一方法,也不应把这种方法作为划界的原则。等距离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时才能被接受”。[2](P172)1998年中国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关于大陆架权利主张的依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大陆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依本国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海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至大陆边外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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