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理念及其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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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理念及其完善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武存涛内容摘要死刑是刑法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从我国刑事立法的现状来看,现行刑法中适用死刑的罪名比较广泛。而从国际社会发展和有关国际公约来看,对我国死刑罪名是否应当削减进行论证。通过对死刑存废各种观点的陈述,针对我国保留死刑并严格限制的刑事政策进行分析论述。对我国在未来立法中死刑的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并分析了死刑的未来发展的趋势。关键词立法死刑死刑存废死缓死刑复核权引言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因为生命一旦被剥夺则不可恢复,所以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刑罚,固又称之为极刑。它是几千年来人

2、类刑罚史上领衔的主刑,可以说是与刑事法有着同样悠久的历史,亦是至今刑事法理论中的重要课题之一,近年来,死刑问题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一个热点问题,本文就我国死刑的制度的立法理念进行探讨。一、死刑的历史沿革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在原始社会的氏族制度下,以血缘关系维系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凡伤害个人的,便是伤害了整个氏族,从这种氏族的血亲关系中产生了全体氏族成员所绝对承认的血亲复仇义务。随着私有制度的发展,氏族制度逐渐瓦解,血亲复仇演变为私人复仇,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建立了国家后,私人复仇逐渐受到限制,取而代之的是国家的刑

3、罚权,包括死刑权。死刑自其产生以后,在几千年的人类刑罚史上一直占据着刑罚体系的主导地位,回顾人类刑法史和刑罚史,人类最无法忽视首先想到的就是死刑,因为死刑总是以血淋林的面孔极为恐怖的将国家刑罚权的严酷性深深的印在人们的脑海里。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的种类及其繁多,执行方法也是极其残酷,但其存在的合理性从未受过怀疑,死刑倍受统治阶级的青睐和倚重。每当阶级矛盾激化,现行统治发生危机时,统治阶级总是采用大量适用死刑来解决日益增长的犯罪和社会动乱问题。古代雅典的《德古拉法》把一切侵犯奴隶主利益的行为都规定为严重犯罪,甚至所谓偷懒行为也适用死刑,死刑的执行方法也特

4、别残酷,如罗马帝国有活焚、绞刑、在十字架上钉死等。直到19世纪英国刑法中的死刑罪名还有近240个,可以招致死罪的罪名包括:无故砍树、小偷小摸、写恐吓信、破坏鱼塘、偷猎等等。因此恩格斯曾指出:“谁都知道英国的死刑罪名是欧洲最深严的,就其野蛮来说,早在1870年它就毫不亚于加罗林那刑法典了,焚烧、轮碾、砍四块、从人身上挖出内脏等等曾是惯用的几种刑罚”。8在中国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也被统治者十分看重并得到广泛应用。在执行方法上,也是极为残忍,如商纣王施虐政于民,做炮烙之刑。秦王朝时,为了厉行镇压政策,死刑的运用也非常残酷,死刑的种类就有夷三族、斩、枭首、车裂

5、、弃市、族、抽筋等。从隋朝始,死刑变为两种,即斩与绞,这也可以说是一大进步。唐、宋、明、清的刑律都承袭了这一制度。清律与明律相同,在刑名体系中仅规定了绞、斩两种死刑,但实际上以凌迟处死作为刑名体系中绞斩两种死刑的补充。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后,将其所提出的“人道”、“民主”、“博爱”的思想贯彻于政治法律制度之中,针对罪行擅断、刑法的残酷性,在其刑法体系中确立了罪行法定、罪行相适应和刑罚人道三大原则。但是资本主义国家建立初期为了维护其刚建立起的统治秩序,大都保留了死刑。在无产阶级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也不例外,在各国的刑法中,都程度不同的设置了死刑,但在死刑的立法

6、和司法方面开始注重限制死刑的适用。综观古今中外刑法中的死刑,其发展过程都具有残酷性、随意性,但死刑的立法和司法适用,毕竟摆脱了人类文化和文明程度的制约。随着人类社会文化的发展,死刑日益消除其野蛮和残酷的痕迹,这是死刑演变的一条规律。二、死刑的存废之争在死刑产生后的几千年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历史中,它的价值从来未受到过否定的评价,在统治阶级和普通民众来看,死刑作为一种刑罚是天经地义的、自然而然的,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的思想理念日趋理性,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内容,其存在的必要性开始受到怀疑,其适用也受到有关人士的反对和批判。(一)世界各

7、国的死刑现状目前死刑存废两派各执一词,将死刑与人权相联系,正是死刑存废之争的缘由,在“死刑是对作为犯罪人基本人权的生命权的侵犯”的口号下,国际人权界废除死刑的呼声此起彼伏,一浪高过一浪。尽管理论界对死刑的存废尚未达成共识,但这一争论本身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废除死刑或限制死刑已成为国际性的趋势,并且载入了《联合国人权公约》。1989年12月15日,第44届联大通过了废止死刑的国际公约,在人权理论的影响和国际公约的推动下,世界上已经有些国家废除了死刑。截至1999年2月,全世界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与地区已多达74个,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与地区有11个,

8、连续10年以上或自独立以来或者已正式声明在废除死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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