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死刑制度立法理念及其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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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死刑制度立法理念及其完善论文..内容摘要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也是刑罚史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自古至今,死刑经历了一个绝对正当到适当怀疑到被彻底废除的曲折历程。死刑正当性的被怀疑是伴随着封建擅断和野蛮刑罚的退出历史而产生的,是近现代人权运动的勃兴的必然结果。没有“人”的重新被发现和“人”作为主体的重新回归,死刑还将一统天下,而这一切与欧洲启蒙运动的功劳是分不开的。当今的国家,死刑废除论者的立论已经得到许多国家司法实践的认可,近乎一半国家废除了死刑,但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在极力为死刑的某些正当性辩护。二者交锋激烈..,短期内还难将有绝对胜负,

2、但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政治、文化多样性的环境影响下,同时伴随着人权观念的继续深入人心,死刑的废除必将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就目前的中国来看,当下废除死刑尚不现实,而应逐步消除非暴力的死刑,从而对死刑予以限制,在各种条件具备时,最终彻底废除死刑。引言死刑又称生命刑,乃刑之极也,因而中国古代又称为极刑,它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授权行使其公权力的法定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剥夺刑事犯罪人生命权的刑罚方法。在几千年的人类刑罚只上,死刑是领衔的主刑,可以说与刑法有着同样悠久的历史,亦是至今刑事法理论中首要的课题之一。自1813年费尔巴哈将“无法律,即无

3、刑罚”,以及衍生出来“无法律,即无犯罪”的概念导入刑法之中,从此刑法在其适用范围上,有了相当明确的基准,同时对于刑法所规范的对象,更因法定原则的确立,而使刑法的评价对象限定在行为。而何种行为得处以死刑抑或不处以死刑,以及人权理论逐渐形成,人们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理性的反思。可以说,死刑存废之争正是由人权理论引发的,始终伴随着对人的生命价值的思考。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一、死刑存废之争在死刑产生后的几千年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历史中,它的价值从未受到否定的评价,在统治阶级和普通民众来看,死刑用为一种刑罚是天经地义、自然而生的。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

4、展和文明更时一步,人们的思想观念日趋理性,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罚,其存在的必要性不可能不受到人们的怀疑。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一些思想家对于死刑的必要性开始有所怀疑,其适用也受到有关人士的反对和批判。(一)世界各国的死刑现状目前死刑存废两派观点各执一词不达意,该争议正是由人权理论而引发的,并始终伴随着对人的生命价值的思考。尽管现在在理论上未就死刑的存废达成共识,但这一争论本身却对世界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废除死刑或限制死刑已成为国际性趋势,并且载入《联合国人权公约》,该公约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1976年3月23日生效)第6条规定:(1

5、)人人皆有天赋之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无理剥夺。(2)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犯罪情节最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本盟约规定及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不抵触之法律,不得科处死刑……等等。此外,《欧洲人权公约》、《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公约都有类似规定。1985年欧洲理事会还对《欧洲人权公约》作出《关于废除死刑的第六附加议定书》的增补,并得以生效。到目前为止,已有14个欧洲国家在该文件上签字,1989年12月15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以59票赞成、26票反对、48票弃权,通过了废止死刑的国际公约。在人权理论的影响和国际公约的推

6、动下,世界上有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根据大赦国际1987年5月在意大利锡拉库札召开的死刑问题国际学术讨论会上提供的数字,当时在法律中宣布废除死刑的国家已达48个,这一数字还不包括实际上不适用死刑的国家。1990年5月,国际刑法协会在巴黎召开的理事会上,东欧一些国家,如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代表在发言中强调保留死刑同保护人权相矛盾,刑法改革以《欧洲人权公约》为准则,要同欧洲人权委员会合作,死刑应当废除。由此可见,废除死刑的国家还将增加。目前世界上没有死刑及不处死刑的国家共有85个,在全球180个国家中占47%。保留死刑的国家共9

7、5个,占53%。虽然到目前为止,保留死刑的国家还占大多数,但在这些国家,死刑受到严格限制。(二)死刑存废之争死刑及其存废,在人权领域系一个世界性的热门话题。死刑就其实质而言。乃是国家通过法定程序,授权行使其公权力的法定机关,依法定权限,剥夺犯罪人之生命权。综观学界各种立论,考察死刑,应以死刑是否正当为出发点,而以死刑的存废为最终归宿。1.死刑废除论的基本立论废除死刑的思想尝试源远流长,废除死刑的理论自产生至今已有两个多世纪的历史。抛却时间概念,中外皆然。时至今日,废除论在世界范围内以压倒死刑保留论而在死刑存废之间的争论中占绝对优势。通观不同时代不

8、同国度的死刑废除论者的诸种主张,具体论争可归纳如下:第一,死刑违背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论是在西方曾经流行一时的一种国家权力来源说,与此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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