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人文”的方法论意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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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与人文”的方法论意义(上)——以著作权法为模型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人文/著作权/法制史/科学/文学  内容提要:人文知识的两个特点对于法学知识的建构和运用有着重大意义:第一,研究对象(人)可受知识的诱导,形成知识的自我强化;第二,存在科学性方法失灵的领域。本文以著作权法为模型,揭示了前述问题的具体表现:其一,法学中的“偶然规律化”;其二,科学式演绎的失灵。法制史本应破解“偶然规律化”,但是过度科学化的研究方法反而使其加剧了这种现象。法学的创造性转向提供了解决之道:利用人的可塑

2、性,发挥知识的创造力,策划理想生活,一方面可以避免历史偶然对现实的过度压制,另一方面摆脱寻找“科学式真理”的情结,创造解决方案。  中国法学界对“法与人文”的研究,主要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学科分类的角度,讨论法学究竟属于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1]二是学科品性的角度,讨论法学要不要注重人文精神或人文关怀。[2]如同许多宏大的法理学问题一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与人文”的讨论基本上以不了了之而告终。就学科分类的角度而言,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划分标准一直就很含糊,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关分类的讨论不可能有结果。[3]有关学

3、科品性的讨论则更加复杂,从这一角度开展的讨论把“人文”与“精神”、“主义”、“关怀”、“底蕴”等大概念相结合,法与人文的关系基本上被解读为法与人文精神、人文主义、人文关怀和人文底蕴之间的关系。由于“精神”、“底蕴”等大概念本身的含糊性,使“法与人文”的讨论变得更加莫衷一是。  许多貌似重大的法理学问题对学术研究和法律实践没有实质的影响,大都因为讨论角度的无意义。“如何讨论”,很大程度上是由“为何讨论”决定的。法学究竟属于社会科学还是人文科学,是一个学科的体系归属问题,研究体系归属的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明确该学科应当承继哪一种研究方法和思维模式。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在认知

4、模式上的区别,以及这种区别对法学认识论的影响,应该是研究法学的体系归属的前提,脱离这一点,分类问题就会成为纯粹的智力游戏。至于法与人文精神、人文主义或人文关怀的讨论意义,主流观点认为,旨在强调“以人为本”,因为“人文主义的基本特质就在于人的目的性地位的确定……法学的人文精神将个人作为法律的最终价值。”[4]显然,“以人为本”的“人文”,与学科分类意义上的“人文”完全不同,划分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当然不意味着社会科学“非以人为本”。可见,对不同的讨论意义的追求,导致了讨论的分裂与混乱。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因此,要确保

5、讨论能够真正地展开,在同一场讨论中,必须统一“人文”的含义。取哪一种“人文”含义作为讨论基础,又取决于该含义所潜藏的讨论价值。比较之下,“以人为本”的讨论角度过于空泛。社会是人的社会,制度是为人设计的制度,以人为本,应当是全部人类文化的意义指向。强调法律要重视人本,虽然非常正确,却只能停留在价值倡导的层面,很难对法学研究提供更深入的指引。毫无疑问,“以人为本”是正确的。但是,这种几乎无争议的正确,恰巧削弱了讨论的意义。“在科学中最没有价值的理论并不是遭到人们批评的理论,而是不值得人们理睬的理论。”[5]讨论的主要价值在于修正错误的旧知识或产生新知识,而不是重复无争议

6、的旧知识。“以人为本”对于人类文化的普遍适用性,也削弱了“法与人文”作为法学论题的资格。因此,这种对“人文”的大而化之的解读,不是一个好的切入角度。  在学术意义上,重要问题之“重”不在于“大”,而在于“基本”。基本问题应当贯穿于学科整体,为学科的研究提供方法上的指引。“法与人文”的讨论中最受忽略、也较有价值的一个角度,就是方法论的角度。人文并非只能作为一种精神或情怀而存在,它本身是一种知识类型。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划分,就是关于知识类型的划分。知识类型的特点,引申出不同的知识生产模式以及知识产出效果。法学界对“法与人文”的讨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

7、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终应结合知识类型的特点,落实于法学知识的生产与运用,对法学的建构提供方法上的指引,这是避免宏大问题空泛化的一条出路。因此,本文的研究角度,主要是分析人文知识的特性在法学中的反映,以及该特性对法学未来建构的启示。  知识之用,在于引导人的行为。法理学上的一些大问题,往往因为停留在含糊的“表态”阶段,没有深化为指引方法,导致一种尴尬局面:越是貌似重大的问题,越没人当真,始终与生活无关,与具体制度的设计无关,只能流于怡情悦性的学术把玩。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点:(1)学科之间封闭隔绝,法理学缺乏部门法提供的具体模型,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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