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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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乐税网····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com····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签】事务所设立分支【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号】云国税发﹝2004﹞96号【发文日期】2004-04-23【实施时间】2004-04-23【有效性】全文失效【税种】税务代理注释:本法规被以下法规废止:参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

2、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文号:云国税发﹝2007﹞132号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云南省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我省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本省境内其他县市设立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人员,对

3、外代表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其名称统一规范为:XX税务师事务所XX(地名)分所,一个分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三条 分所以事务所名义对外执行业务,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循的原则  (一)鼓励发展的原则。鼓励有一定规模和执业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事务所与边远地区的事务所联合、合并设立分所,或到没有事务所的县(市)设立分所,以带动当地的税务代理事业发展。····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

4、leshui365.com····  (二)同城不得设立分所的原则。事务所不得在自身所在城市(昆明市为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四区)设立分所。  (三)责任统负原则。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权债务统一承担法律责任。  (四)依法设立的原则。分所设立必须经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分支机构或变相分支机构。  第五条 申请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事务所依法设立并执业二年以上,内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比较健全。  (二)设立分所的所在地有一定数量的固定业户。  (三)事

5、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8名以上,其中60岁以内的执业注册税务师4名以上。  (四)事务所上年业务收入达50万元以上。  (五)事务所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第六条 申请设立的分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职在分所执业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有1名以上,并有2名以上的从业人员。  (二)有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由事务所提供)。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四)分所的负责人必须是执业注册税务师。  第七条 事务所联合、合并设立分所,上述规定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具备条件的有关

6、指标,可以合并计算。  第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审批程序  (一)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设立分所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设立的原因和条件)。   2、设立分所的协议、公证书等有关材料。  3、事务所在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业务情况,包括业务种类、数量、重要业户名单及占 总所业务量的比重。  4、分所负责人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和从业人员名单、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有效的人事 档案证明材料。  5、分所办公场所和资金到位证明。  6、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对分所的管理办

7、法、内控制度(人事、财务、执业的 程序等)。  7、合并设立分所,需要提供合并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   (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30天内作出批准或不 予批准设立分所的决定。  (三)经批准设立的分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执业。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运作和管理  (一)事务所设立分所,应本着有利于事务的发展和管理,有利于提高执业质量的原则,····乐税网(http://www.leshui365.com/)邮箱:Jiufu@leshui365.

8、com····可吸收分所负责人参与作为事务所的股东。  (二)分所是事务所的派出机构,事务所应对分所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  1、分所的人员是事务所员工的组成部分,应由事务所统一聘用,不允许分所擅自聘用。分所负责人由事务所任免并报云南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备案。  2、分所业务应统一承接、统一收费、统一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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