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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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公告〔2017〕6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校对时请填报: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发布,实际执行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除第七条规定不适用本实施办法核定征税的“特定纳税人”应即行整改外自

2、2018年1月1日起改按本实施办法执行。特此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份云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98月122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

3、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第三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第四条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第五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建立长效合作机制,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

4、、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所得税额基本一致。第一章核定范围第六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七条下列“特定纳税人”不适用

5、本实施办法:(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

6、、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第三章核定征收方式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7、(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第九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

8、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第十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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