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考绩法修正草案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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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草案簡報報告人吳珮瑜99年6月23日1報告大綱考績法修正理由及目的考績法研修經過考績法制改革重點考績改革之執行原則考績法修正重點考績丙等的配套規定及相關子法考績法制研修各界常提之疑慮(銓敘部Q&A)2考績法修正理由及目的理由:(一)考績是公務人員人事法制樞紐-與官等任用資格、陞任先後排序、俸級晉級結果、選送訓練排序,乃至於退休給與等密切相關。(二)「落實績效管理、提昇文官效能」是文官制度興革規劃方案六大改革方案之一(三)亟須修法改革之內外在因素-1.外在因素-政經社文環境鉅變2.內

2、在成因-現行法制存有缺失3.回應期盼-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目的:(一)提升文官的績效(二)改善文官服務的態度(三)強化政府的行政效率和國家的競爭力3考績法研修經過(一)蒐集國內外相關資料(二)舉行11場次專家學者(包括國內外私人企業)座談會(三)委託世新大學及輔仁大學辦理民意調查(四)辦理4場次基層公務人員座談會(五)舉辦20場次宣導說明會(六)99年2月26日函陳考試院審議(七)99年4月6日函送立法院審議(八)99年5月20日立法院初審通過(預計101年1月1日起實施)4考績法制改革重點考績改革5考績

3、改革之執行原則有效評鑑合理課責彈性授權良性競爭緩和退場團體績效面談機制、自我考評、同儕評比主管甲等以上人數比率、主管不得考列甲等條件不適任主管調任非主管機制修正考核項目、授權各機關自訂細目優等等次、等次條件及比率獎勵差距、考績升等條件優先陞任、升官等條件任用法陞遷法輔導改善、降級改敍第3次丙等退休或資遣機關間及內部單位間團體績效甲等以上及丙等人數比率調整依據6考績法修正重點整合重大獎勵法源依據,專案獎勵授權另訂激勵辦法考績種類現行規定年終(另予)考績一次記二大功(過)專案考績修正規定年終(另予)考績(

4、§3)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3)專案獎勵改依激勵辦法規定辦理(新增§20之1)7考績法修正重點《續》考評以工作績效為核心,各機關得自訂關鍵績效指標考核項目/細目現行規定工作(50%)、操行(20%)、學識(15%)、才能(15%)由銓敍部統一訂定考核細目修正規定(§5)工作績效(70%)、工作態度(30%)授權由各機關視業務特性擬訂考核細目,報請主管機關核定8考績法修正重點《續》拔擢培育特殊優秀人才,發揮考績發展性之正面功能考績等次用語現行規定甲等≧8070≦乙等≦7960≦丙等≦69丁等<60修正

5、規定(§6)優≧90(新增)80≦甲等≦8970≦乙等≦7960≦丙等≦69丁等<609考績法修正重點《續》拉大考績等次獎勵差距,貫徹獎優激勵之積極性目的考績獎懲結果現行規定甲等:晉級+1個月獎金(無級可晉者2個月獎金)乙等:晉級+0.5個月獎金(無級可晉者1.5個月獎金)丙等:留原俸級丁等:免職修正規定(§7)優等:晉級+1.5個月獎金(無級可晉者2.5個月獎金)。甲等:晉級+1個月獎金(無級可晉者2個月獎金)。乙等:本俸晉級+0.5個月(年功俸級者,須隔年始可晉敘;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第2年再考

6、列乙等而無級可晉者,給予1.5個月獎金)。丙等:第1次:留原俸級輔導改善。第2次:降1級改敍,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第3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經輔導改善後,10年內1年考列優等或連續3年考列甲等得抵銷丙等1次。丁等:免職※主管人員1丙或任同一陞遷序列之主管職務連續3乙應調任非主管職務10考績法修正重點《續》落實同官等為比較範圍,塑造同級職務良性競爭環境考績等次人數比率限制現行規定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甲等人數比率以75%為上限修正規定(§9、新增§9之1)以同官等為比較範圍優等以5%為上限甲

7、等以上以65%為上限(立法院初審:68%)丙等不得低於3%(立法院初審:1%-3%)簡薦委任各官等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以75%上限主管人員考列甲等以上人數比率以85%為上限適用及準用考績法之各類人員不得訂定違反上開等次人數比率之規定(新增§23-2)※考績等次人數比率,每3年視國家整體行政績效檢討結果彈性調整11考績法修正重點《續》拔擢培育特殊優秀人才,發揮考績發展性之正面功能考績升等次現行規定2甲1甲、2乙修正規定(§11)甲等以上考績年資(2年列甲等以上者),始可作為考績升職等之依據(即現行乙等不

8、再作為升職等依據)陞任配套機制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條升官等公務人員陞遷法第11條優先陞任機制配合考績增列優等,修正升官等條件,並增列考列優等優先陞任之機制升職等12考績法修正重點《續》課予主管覈實考評責任,深化考績制度之公平與正義規範評等之條件與程序,期使考績作業公正客觀透明考績等次條件現行規定甲等之特殊條件、一般條件;不得考列甲等條件;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考績法施行細則)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丁等免職條件(考績法)修正規定(新增§6之1、§6之2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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