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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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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信访与行政复议衔接的现实可能性姚俊/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摘要】信访和行政复议作为我国现阶段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人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等作用。二者都属于行政内部救济的范畴且只有业务相关性,这为二者在实务层面上的衔接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关键词】信访;行政复议;衔接机制作为应用法学,行政法学需要回应公共行政实践的挑战,为公共行政中遇到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现实中,信访成为很多人权利救济优先选择的途径,有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也中请信访且获得受理,其结果是,破坏了原木
2、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主要救济方式的法律救济局面。从讼远看,这种局面的继续扩张是弊大于利的。因此,我们需要寻求一种有效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国务院对实现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工作高度关注,相继出台多项规范性文件对两种制度的衔接作了指示和规定。200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对各地做好信访工作,探索信访工作与行政复议等制度的对接等问题发表了重要意见。在《关于
3、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中明确指出:“釆取多种方式,积极协调化解。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方式,及时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2010年10只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各级行政机关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一、信访与行政复议的制度性差异要实现信访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必须分析两种制度的制度性差异,并在此基础上讨论衔接的具体方式。从立法S的上看,信访的立法0的是密切党政机
4、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其逻辑起点是基于政治的需要;而行政复议更倾向于控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监督依法行政,其制度建立是出于对法治的需要兼具权利救济的需要。从两种制度的宗旨看,信访兼具“理”和“权”并重,只要不明显违反法律和政策,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解决纠纷;行政复议更注重“依法”办事,以依法行政、依法解决纠纷为0标。从功能定位和适用等级来看,信访是一种补充性的纠纷解决渠道,是一种“正式制度外的制度”,原则上应该穷尽其他法律救济方能得以适用;行政复议则是一种基础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更是一种正式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5、,应当优先适用。从二者的规范性依据及性质上看,信访依据的是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行政复议依据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复议法》,是位阶更高的法律。从两者的受案范围上看,信访的受案范围没有限制,对于所冇涉及公共行政、公共管理领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侵犯公民权益,对民事判决、刑事判决不服的申诉和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建议等非争诉事项,信访人均可提出信访要求,而在实际信访工作中,信访实际受理的事项远比规定受理事项的范围更广,因为信访还承扪着维持社会稳定的政治重任;行政复议规定
6、奋明确的受案范围,苏受理的行政争议类型是有限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11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以及第七条规定的可以提起附带审査的情形和第八条规定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其规定排除了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及内部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在受理吋效上看,《信访条例》并未对提出信访的吋效作具体规定,也就是说信访没冇明确的吋效限制;《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对提出行政复议的吋效作了严格的规定。受理机关方面,信访的受理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及苏工作部门(狭义),各级党委、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7、(广义)的信访机构;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复议机关,一般是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作为复议机构。制度参与者方面来说,对于信访人没有利害关系方面的限制,被信访人可以是具奋公共管理事务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所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信访事项也没冇性质方面的限制;行政复议中对参与行政复议的双方当事人都有明确的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及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程序启动的角度看,信访的启动有一定的非理性倾向,即可以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
8、走访等形式,但在现实中常伴随暴力、无序、反复等非理性方式;行政复议的启动方式较为理性,既可以书面申请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复议。两种制度在办案方式上也有差别,信访采用受理机关与办理机关相分离的方式,从本质上看信访机构并不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的实体功能;行政复议的办理机关就是受理机关,办案程序直接由法律规定,采用直接解决复议事项的方式。从结案后的权利救济角度分析,信访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査、复核;而行政复议后不服行政复议结果的一般可以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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