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的文化建构机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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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权威的文化建构机理ok31"name=1>[1]32  司法权威的文化建构机理ok31"name=1>[1]32然而,司法中立是以司法独立为前提的,如果法院与法官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不能有效地抵御和防止政府机关和个人的干涉,也就没有真正的司法中立。虽然司法中立的文化理念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和国家的司法制度、司法机制中有所体现,但司法独立的价值取向及其制度安排却经过了漫长的时间才变成现实。在历史上,大多数国家的政治首领都是拥有至上权威的法官,中世纪欧洲王国、公国的教会、主教和世俗统治者拥有与等级秩序相适应的司法权限和

2、司法权能,议会的议决程序也是某些重要案件的最终司法程序。在司法没有独立的时代,人们无法建构出平等保护当事人参与权、陈述权和辩论权的正当司法程序,而把司法中立和公正的希望寄托于裁判者的个人品格和司法民主机制。显而易见,不可能期望这种缺少程序保障的审判机制产生足够的制度预期效果和一定的预防性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自由、民主为核心的价值体系推动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形成了分权制衡的国家权力结构,司法独立的文化意识变成了司法独立的制度安排。在司法制度的转型过程中,人们基于宗教信仰认为社会等级高的人更能够接近事实真相、作出更好

3、判决的司法期望深刻影响了现代司法系统的层级构造,而享有司法权的民主集中传统一直影响着瑞士的现代司法程序框架,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确认法律事实和根据事实作出法律适用判决的制度安排最终成为现代普通法系国家的司法职权架构。2"name=2>[2]10在司法独立的制度建构方面,法院在政治上是独立的,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甚至立法机关限制。在这里,司法的独立性不仅依赖于法院享有的权力、管辖范围、判决的实现能力、法官的专业技能、经验和自身的态度,而且还取决于法院在社会生活中拥有的威信。司法独立原则不仅具有政治上的根源,而且

4、植根于正义的观念,2"name=2>[2]40因此,在司法独立的制度建构方面,除了政治独立以外,还必须考虑司法独立的社会文化条件,将司法独立置于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审视。在人们的文化意识中,司法者和司法制度应该具有公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防止不必要的争议产生的公信力和可信赖性。只有人们相信法律、只有强者服从司法裁判,才会有法律和公正维持的良好社会秩序。换言之,司法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实质上是人们和平解决争端的文化选择,司法的独立和中立乃是法治社会的文化要求。政治上独立并不意味着法院不处理一定范围内的政治问题,美国许多政治问题都是

5、通过司法程序转化为法律问题而获得和平解决的,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宪法解释和宪法判例对其受理案件中的政治问题作出政治选择。宪法法院需要用宪法判决发现和确认人民的宪法意志,反映国家主要政治力量的价值观和政治利益诉求,因而也不可避免地参与了政治活动。尽管如此,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同一般法院一样,依然坚守司法中立的文化选择。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是依据德国基本法建立的最高宪法法院。自从1951年建立以来,宪法法院一直坐落在卡尔斯鲁厄,有意识地远离柏林的其他联邦机构,这实质上是德国人民的文化选择。宪法法院不是一个政府机构,基本法是它审查立法行为和行政

6、行为是否合宪的唯一判断依据,因而宪法法院的判决必然对公众的行为和观念产生政治影响。但是宪法法院只不过为政治决定提供宪法框架,决不允许有任何政治私利。其次,司法功能的文化期待决定了司法权威的能量。在西方自由主义价值体系中,自由、民主和人权是西方政治文化的内核,权利本位被确定为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法院被视为个人权利的保护神,3"name=3>[3]20权利意识为司法权威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权利保障成为司法制度设计与功能定位的核心。从司法系统整体上看,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权利救济功能和发展法律的功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彼此之间

7、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从司法系统的层级性看,不同层级法院功能有不同的价值定位,大多数国家基层法院主要定位于纠纷解决;中级法院主要功能是通过审理上诉案件对法律适用进行审查;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应该更多地发挥确定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推动法律发展的功能。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司法的体制、制度和机制决定了司法的功能,司法运行的文化环境也会深刻影响司法的能量。法院功能的扩展不能脱离司法过程的性质和司法权能的内在限制,因此最理想的状态是社会文化对司法的功能期待与法院的结构和职能相适应。当然,法院的首要功能是解决纠纷,但法院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纠纷。法院在处

8、理边界清晰、相对简单的社会问题时,能够发挥最佳的纠纷解决功能,也能给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权利救济和法律保护。而在处理土地规划、城市建设中的土地征收补偿等问题时,法院没有改变现有权利义务安排的政治权力,因而会表现出某种消极、被动的司法态度。有必要指出,集中在一起的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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