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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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yingle.com浅论网络广告法律问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广告发展速度惊人。1997年7月我国第一个网络广告出现在搜狐的主页上;1年后,中国的网络广告营业额就达到4800万元人民币。近几年来,我国网络广告年经营额以超过200%的速度增长。据统计,互联网上的300个主要网站的99年第一季度的广告收入已经达到3。6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加了80%。互联网是“开放性”的世界,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获取无限的资料、信息。由于立法的滞后性,“网上无法律“一度成为网民的口号

2、,网络虚假广告、隐性广告严重扰乱广告市场。因此,对网络广告进行规范,日显紧迫。  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的站点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广告。其基本特征为:一、先进性;网络广告是利用当今先进的数字代码技术制作和表示,可以将文字、声音和画面完整地结合在一起,供用户主动检索、重复观看,便于保存。二、互动性;不同于传统媒体信息单向传播,是信息的互动传播,通过链接,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都无法预知广告会被多少个站点拷贝,这是传统广告所无法比拟的。三、跨地域性;网络广告传播范围广,速度快,可以在短短几秒钟时间内,将信息传播至全世界的网民。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广告管

3、理的全国性法律或行政法规,少数省份如北京、浙江等工商管理部门已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网络广告管理办法,但绝大多数地区仍只能沿用1995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年实施的《广告法》,但面对网络广告带来的一系列新鲜问题,《广告法》已显得力不从心。网络广告带来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网络广告主体身份重叠带来的法律问题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主要是指广告公司,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

4、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这三者的分工形成了广告市场的制约格局,尤其在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的"分割"有利于保证广告的真实性,从而实现在市场行为中杜绝虚假广告的目的。《广告法》还特别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这样设置是为了杜绝虚假广告行为,让媒体广告制作与发布相分离,从而达到两者之间相互制约的目的。  而在互联网上,网站既是广告经营者又是广告发布者,网络广告行为主体身份存在重叠。例如:在宣传自己网站所发布的广告中,网站的身份就是集三者身份于一体,主体问题导致现行《广告法》

5、无法对网络广告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理由如下: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  1、事前防御机制破坏,《广告法》为消费者设计了多把“防护锁”,首先是广告经营者对广告进行审查,然后是广告发布者进行审查,最后,对于特殊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等还必须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这三个环节是紧密相联的,防范了虚假广告的产生途径。而网络广告主体有可能是经营、审查、发布,集三者于一身,网络广告主体重叠令原广告法的监督机制丧失殆尽;  2、事后救济难以实现,根据《广告法》第38条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主观存在过错的广告经营者、发布

6、者追求赔偿责任,在最大限度上弥补消费者损失。然而网络广告使得三方分担责任机制失灵,消费者只能向广告主追偿。失去传统广告的制约机制,就无法在广告市场中遏止虚假广告行为,结果导致网上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定义及其规制方式显然不能适应网络广告发展的现状,关于广告活动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也就不能适用于网络广告。  二、网络隐性广告法律问题  所谓隐性广告,是指采用公认的广告方式以外的手段,使广告受众产生误解的广告。《广告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

7、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广告法》第13法律咨询s.yingle.com赢了网s.yingle.com条规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具备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网络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形式,同样应符合这些规定,然而网络广告中采取隐蔽形式发布广告以规避法律和欺骗消

8、费者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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