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2011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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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的决定(2011年3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一章前增加:“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三章地震灾害预防“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第五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二、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

2、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三、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随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29四、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的防震减灾工作;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3、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五、第六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地震行业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并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监督管理,接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工作的指导。”六、第七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将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任

4、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责权划分的原则,保障必要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城乡建设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地震灾害发生后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和灾后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

5、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29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下列工作的监督检查:“(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三)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 “(四)地震灾害紧急救援

6、队伍的建设与培训; “(五)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六)地震应急救援演练;“(七)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八)其他防震减灾重点工作。”九、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其中第二款修改为:“对在国家规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十、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第二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散布有关地震的谣言。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秩序混

7、乱的有关地震谣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澄清,消除影响。”29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的要求,组织实施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为地震灾害发生后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和重要工程设施的紧急自动处置提供依据。”十二、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其中第三款改为第二款;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

8、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十三、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其中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对项目可行性论证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工程设计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审批。”删除第三款。十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其中第七项修改为:“(七)其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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