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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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江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70329(颁布时间)20070701(实施时间)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文号)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2000年6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四章 地震应急救援第五章 灾后恢复与重建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江

2、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3月29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灾后恢复重建等(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和有重点的全面防御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地区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实际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将防震减灾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随着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协调各有关部门防震减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转为本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第六条 省地震工作主

4、管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地震行业管理,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并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省防震减灾规划、计划和省地震监测预报方案。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的监督管理,接受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工作的指导。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将防震减灾的有关工作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责权划分的原则,保障必要经费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城乡建设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

5、,抗震设计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主要负责地震灾害发生后灾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和施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公民防震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参与国内、国际合作交流,推广先进科技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有制止和举报的权利,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

6、活动的义务。第二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建设、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和专业队伍建设,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第十一条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活动趋势,提出确定和调整省级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地震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预报方案,建立震情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监测预报能力。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加强对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信息的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和对可能发生

7、的地震地点、时间和震级的预测。一次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4吨TNT(梯恩梯)炸药能量以上爆破作业,公安部门应当在办理审批手续后,及时告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并提前3日向社会发布信息。第十三条 地震监测台网建设,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省地震监测台网,由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和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运行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由省人民政府和地震监测台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共同承担。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中止或者终止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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