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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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浅析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宪法对一个国家的制度架构起着基础性、根本性的作用。一旦出现违宪现象,理应启动相应的审查机制,并追究违宪责任。但遗憾的是,我国在违宪审查制度设计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宪法的实践作用也有待于加强。基于此,笔者拟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探讨,希望从中明晰我国宪法及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脉路。  一、当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的模式考察  违宪审查,又称合宪性审查,是指由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查并裁决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并对违宪行为予以制裁的一种法律制度。违宪审查是当今世界各国在宪法领域的通行做法,经过历史的

2、发展,目前主要有四种代表模式:  (一)立法机关审查制。英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由立法机关作为违宪审查的主体,主要对法律位阶以下的各项制度进行违宪审查。  (二)司法机关审查制。美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指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附带就适用该案的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三)宪法法院审查制。德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指专门设立独立的宪法法院,专门审查各种违宪案例,以抽象审查为主,并且实行一审终审。  (四)宪法委员会制。这种模式同宪法法院审查制基本一致,主要是从政治制度设计的高度,专门设立宪法机关,从事违宪审查。代表国家同样是德国。  

3、总体来说,以上四种主流违宪审查模本文由.L.收集整理式各有特点,需要结合每个国家的实际情况有所选择性地适用。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是社会主义主义国家,目前采取的是立法机关审查制度,即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违宪审查。但在实践中,由于《宪法》和《立法法》的一些规定过于抽象,程序设计不到位,从而导致违宪审查的法理基础和执行效力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一)在违宪审查主体方面,目前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制度设计有些力不从心。一是缺乏专门的宪法审查机构,致使目前的违宪审查不能够做到经常化;二是由立法机关审查自己所制定的法律法

4、规,显现出了违宪审查权主体制度设计的缺陷;三是现行法律将提请违宪审查的主体限定中央及省一级的权力机构,而作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却没有资格提起违宪审查,这显然不尽合理;四是我国违宪审查主体制度政治色彩较为浓厚,在法律的专业化设计方面有所不足,限制了违宪审查的实际效果。  (二)违宪审查的范围相对受到限制。目前,我国宪法仅仅设计了对立法的违宪审查,但对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没有涉及,这与法理上的违宪审查理念存在较大差距。  (三)没有建立起有效的违宪审查程序设计。对于法律来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为重要。但在违宪审查方面,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没有相应的程序约束和保障措施,在

5、实践执行中随意性、灵活性太强,这不利于法的指引作用。  (四)对于违宪责任的惩罚性不够,没有达到违宪审查的强制和权威效力。我国宪法对于违宪的处理规定为撤销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这种低成本的违法代价,不利于宪法秩序的规范建立。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策  结合以上分析,特别是我国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法治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总体要求,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进一步提升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的地位,推动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得到深植和发展。  (一)构建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庭协同发展的违宪审查模式

6、。在建立宪法委员会时,首先必须明确需在全国人大的直接领导下,主要是审查法律位阶方面的违宪,而对于位阶相对低一些的法规、规章等方面的违宪审查,则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基于我国地域较为广阔,在我国各高级人民法院也应建立相应的宪法法庭,以方便违宪案件的提起、审理,并作为违宪审查的一审机制,与宪法委员会的终审机制共同发挥作用。另外,还要将提起违宪审查资格的主体扩展到人民群众这一最广泛的群体,这既是我国人权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法治社会进步的应有之义。  (二)进一步扩大违宪审查的客体和对象。结合我国目前实际,在坚持对立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基础上,要增加对司法机关制定的司

7、法解释以及有关国家机关、政治团体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活动的违宪审查。同时,对于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一切行为,都有必要纳入违宪审查的规制范畴。  (三)进一步完善宪法审查的程序设计。根据程序法的特征,我国要尽快明确违宪审查制度的提起、受理、审查、裁决、执行、监督等程序,用良好的制度来保障实体权利的正确行使。  (四)进一步加大违宪行为的处罚力度,全面树立起宪法的权威。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我国法理的基本理念,在违宪审查制度方面同样也应如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通过立法形式,对违宪责任进行具体的量刑设计,从而建立起完善、有效的违宪审查制度体系,维护法治、和谐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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