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立我国双重违宪审查制度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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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建立我国双重违宪审查制度的论文摘要:宪法的有效实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而其中关键的问题是能否设立一种权威的、可操作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对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比较,本文认为可以“双重违宪审查制”来完善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单一违宪审查制度,即设立宪法委员会和宪法法院,分剐行使非诉讼的、事先的审查权和违宪侵权诉讼、附带性审查权,使得不同的违宪立法和行为得以纠正,保障宪法的最高效力和权威。关键词:违宪审查;双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  宪政的主题是让国家权力特别是立法活动受到某种超越性规范的约束,避免法律实证主义的弊端,使社会正义以及基本人权的理念在现实的制度中得以具体化。一

2、般认为,宪法就是或者应该是上述理念的化身。所以.推行宪政的关键在于制定一部合乎正义的宪法,并且切实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正因如此,对立法和行为的违宪审查制度(constitutionalrevie.卡培雷梯的分析,采取美国模式至少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存在一部“刚性宪法”。第二,解释规则必须非常明确。第三。社会存在司法信赖,法官具有崇高的地位和声誉。些条件在我国尚不能得到满足,我国在宪政观念上过于强调意识形态作用,而且缺乏法律共同体的传统,法官的司法权也得不到完全的实现.更不用说有崇高的地位。因此,普通法院在我国不能进行违宪审查的工作。  欧陆国家的违宪审查被限定在单一的司

3、法性机关,如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集中进行,普通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则无权过问。宪法诉讼多按照特别程序提起,因此违宪审查与具体诉讼案件的审理是分别进行的。宪法法院既能行使抽象审查权。又能授予宪法控诉.兼具立法审查制和普通法院审查制的优点,保证了违宪审查权的统一行使。不过这种违宪审查带有很强的政治性.因为它使法院直接同立法者议会相对立,把最高民主机关议会通过的法律作为判决的唯一对象。这在那些将议会主权奉为宪法生活基础的国家很难行得通。  综上分析,立法审查制和司法审查制各有利弊,分别有适应其适用与发展的环境。在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过程中,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就各种模式进

4、行取长补短,寻求适合的违宪审查制度。  2.建立我国双重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中,审查机构设置缺乏权威和制度约束,审查主体具有不明确性和多层次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或政府都有不同程度的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权。这事实上降低了违宪审查机构的权威.必然导致权限划分不清和管辖冲突。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我国应探求一个适合的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2.1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  1954年我国宪法确立了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现行宪法承袭了原来的模式,同时作了更具体的规定。哦国的宪法监督以国家权力机关为中心.监督同级行政机关与下级权力机关。从

5、历史上看,社会主义国家除了南斯拉夫设立宪法法院外,其余国家都承袭了苏联的传统,以民选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我国长期以来也是注重在形式上确立最高代表机构的违宪审查权,表明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具有法律的正统性,却忽视了从机构的组织、权力范围和程序制度方面有效地来规范和保障这种权力。《而且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启用违宪审查制度的情况微乎其微。  为了改变宪法的最高效力无从落实,有宪法却没有宪政这一状况.法律学家以及司法部门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努力。例如,试图采取扩大解释的办法.承认法院对冲突规范能够行使有限性司法审查权@;以现成的宪法实施监督权为出发点.通过加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6、员会的监督功能、制定监督法以及防止违宪活动等方式,积极推动设置某种类似宪法法院的常设机构@;最重要的尝试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就直接适用宪法条款审理涉及教育权的诉讼案件的问题,在2001年8月13日做出的批复所启动的“宪法司法化”@。正是有了这些基础.我国导人司法审查制度的主要条件逐步走向成熟,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应当而且已经发挥重要作用。  2.2双重违宪审查制  我国宪政的实际情况要求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需要可行性和有效性。而正是为了适应这样的要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设立宪法委员会专门负责非诉讼的、事先的审查,并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处理违宪侵权诉讼、附带性审查,由这两个审查机关分别行使违

7、宪审查权.在对现有宪政体制的革新过程中使宪法的最高效力得以实现。宪法委员会的建立是在未突破现行的宪政体制的情况下进行的,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发挥作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在实践上也会由于这种违宪审查权的专业性而更具现实意义。宪法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宪法负责,统一行使变更或撤消法律法规等的权力,协调公民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身制定的基本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则可通过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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