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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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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商事裁判文书中的证据分析摘要:民商事裁判文书是法官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重要载体。加强说理,以理服人是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灵魂所在。在当前格式化的文书框架下,如何以证据为核心,追寻民商事纠纷的客观事实,并结合相应法律规定做出令当事人心悦诚服的判决结果,是民商事裁判文书追求的目标,法官只有制作出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才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商事活动和谐运行。关键词:民商事裁判文书;证据;说理中图分类号:D997.3文献标识码:ADOI:10.13411/j.cnki.sxsx.2016.03.028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
2、展,民商事纠纷逐年增多,民商事裁判工作成为许多基层法院面临的重要工作内容,而裁判文书作为民商事纠纷最终裁决的文字载体,最终对诉讼当事人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在形形色色民商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证据已经成为了诉讼的关键所在,诉辩双方及其代理人为了追求胜诉之目的,也愈加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举证,法官面对内容庞杂,真伪莫辨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复杂多样的各类证据,只有做出缜密的判断,并表明采信哪些证据,不采信哪些证据,在此基础上叙述案件事实真相,做出公正判决。只有这样才能使当事
3、人信服,平息诉讼,从而实现司法判决应有的社会意义。一、民商事裁判文书中证据分析的价值意义法律之重要特征之一就是具有价值性,在客观性的基础上呈现较强的主观认识。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证据分析,主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分析而认定已经存在的案件事实的过程,从而根据立法者的意志得出公允的裁决结果。作为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民商事裁判文书本身就承载了法律的价值性,同时也有其自身的价值追求。在中国法治化的今天,民商事裁判文书所具有的社会意义,不仅仅是给各方讼争主体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其对于法官、对于法律乃至社会都将产生深远影响。从法理学的角度
4、来看,民商事案件事实是特定的法律事实。这种法律事实是否客观真实,讼争主体所主张的事实是否成立,各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有力支撑事实,其中最核心的工作任务就是需要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对证据的分析比对。可以通俗地说,在民商事诉讼中,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诉讼成败的关键也是证据。从大量的民商事裁判实践来看,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公正判决的前提,而对事实的认定又以证据分析为核心,这种认识过程不是想当然的任意推理,而是以繁重的证据比对确认为前提的。1992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明确规定,裁判文书中
5、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法官不仅要公开审理过程与结果,更为重要的是要公开判决理由,包括对证据和事实的采信与认定、选择法律、适用法律、创设规则四大方面。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等。同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6、,这些都对当前民商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提出新的要求。西方法谚云:“法院的判决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要让人们看到正义是如何实现的。”充分表达了人们对审判公开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只有加强民商事裁判文书的证据分析,以理服人,民商事裁判文书才能够真正成为向公众全面展示法官素质,展示法院形象的重要载体,才会赢取民众尊重司法,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基石。二、当前我国民商事裁判文书中证据分析的现状我国民商事裁判文书证据分析中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在办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受到“重实体,轻程序”办案理念的影响,办案法官普遍存在重视判决结果,轻
7、视裁判文书制作的认识误区,导致裁判文书制作质量不高,民商事裁判文书亦是如此。总体来看,当前我国民商事裁判文书在证据分析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证据罗列过于冗长。毫无疑问,在民商事诉讼过程中,认定事实,划分责任所围绕的中心问题就是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为了达到胜诉目的,会向法院提交大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在内的证据。司法审判实践中,这些证据经由当事人举证、质证,最终使法官对纠纷事实形成全面认识。[1]但就大量公开的民商事裁判文书来看,有的裁判文书将这些证据不分轻重主次全部罗列,不管当事人在质证
8、过程中是否存在争议,用大量篇幅分析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简洁性。2.对争议性证据分析说理不足。在大量的民商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往往存在截然相反的认识,这种对案件事实争议归根结底是证据之争,法官在审判中也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分析比对证据,以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但是,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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