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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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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商事证据制度的重构及完善论我国民商事证据制度的重构及完善论我国民商事证据制度的重构及完善[摘要]: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它与诉讼的实体内容直接相关,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都有着至为重要的影响。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的证据法,关于证据制度均是在诉讼中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的证据问题长期处于无章可循的状态,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问题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证据问题不解决,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目标难以实现。因此,重构我国民事证据制度并加以完善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迫切要求,也是形势发
2、展的迫切要求。笔者现结合该证据规则对我国证据制度的重构及完善发表个人之拙见。[关键词]:民商事证据重构完善[正文]:一、证据规则在民商事审判中的现状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十分的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这往往会导致证据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一系列的缺憾,如当事人对举证责任的内容不明确,缺乏举证积极性和风险意识,败诉后又往往将责任推给法院,很容易造成法院的公信力的下降,还有的当事人利用证据问题搞"突然袭击",严重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没有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审判人员往往依靠经验和直觉分配举证责任,判断证据,影响司法的稳定性和严肃
3、性,这些无疑会成为制约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因素。《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弥补了证据问题中的缺陷,对证据问题作了具体而细致的规定,为法官审理案件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依据。1、当事人自认规则的确立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表现,对自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自认一经作出,不仅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对法院的裁判行为也间接的产生拘束力,自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没有作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中,规定了当事人对
4、事实的承认和诉讼请求的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这是我国民诉法对自认的原则规定,但这一规定并不全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自认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基本上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的自认规则。自认制度既能免除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能使相关事实在诉讼中得以迅速的确认,这样无疑大大减轻了当事人收集、保证以至相互质疑证据的负担,也减少了法院对这部分事实的审查之责,更加速了诉讼的进程,因此,自认规则的确立为民事诉讼中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发挥了优势作用。也为司法公正和和效率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2、证人出庭作证规则的确立。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
5、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规则,加之我国公民普通法律意识不强,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成了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大的障碍,在审判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即使一些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也或多或少受到某种利益驱动或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不是真正想帮助法院公正地审结案件,有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就用小纸条书写证明,而这证明是真是假无法辩明,对这样的证据无法认定,而事实上这些证人往往非常了解案件事实真相,他们不出庭,不利于法院查清案件的事实,有些当事人也因这些证人的不出庭承担了败诉的法律后果,另外,在实践中,还出
6、现了证人作伪证等现象,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法院快捷高质的审结案件,《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重申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做出了具体界定: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同时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
7、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证人出庭规则的具体规定,有效的提高了证人的出庭率,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既能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责任感,又能保证法院高效优质地审结每一件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尊严。二、证据规则在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1、失权制度的确立有时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也称证据失效制度,它是指在法律规定获法院指论我国民商事证据制度的重构及完善第2页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人因此而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证据失权制度,具体而言,应该包含以下两
8、方面的内容:一是期限及法律规定或法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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