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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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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证据裁判主义的裁判文书适用性一、证据裁判主义的基本内涵 证据裁判主义,也称之为证据裁判原则,是现在许多国家大多认可的一项证据法上的基本原则。从证据裁判主义的内涵来看,意思是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依靠证据,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第一支持,没有证据就不得主观臆断事实,更不能发挥自由裁量权随意发挥。所谓证据裁判主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 (一)怎么确认案件事实 民事裁判认定争议事实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三段论的过程。三段论主要是以以发现或形成一般法律规范为大前提,以事实认定为小前提,运用演绎的逻辑方法,导出结论,亦即一般所谓之裁判。所以,诉讼主要就是围绕事实与规范两个因子展开,法官的作用在于认
2、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1.确认事实是裁判的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官审理民事案件,就是对当事人双方所举示证据进行法律上确认,而后结合法律规定概括出法律上的争议焦点,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认证。但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每一个案件的事实都不相同,而哪些事实要用哪些法律也是不确定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法律一般来讲,是对既往事情的规律性总结。法律条文是具体的,而将法律运用到事实中去分析与判断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条文本身对于法官适用法律是没有意义的,是否适用这条法律或者是这个法律,为什么要适用这条法律或者是这个法律,都需要在确定事实的前提下对事实进行分类与识别,以确定和识别相对应的法
3、律问题。 2.确认事实与适用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法律谚语汝予吾事实,吾予汝法律蕴含了较深的哲学思维。其表明事实的认定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并以法律规范的要求为指向和裁判依据。事实认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法官与当事人互动发现事实的过程。法官是事实认定的主体,但事实认定的对象和材料还需要当事人自己予以提供和明确。 (二)证据证明力的 所谓证据的证明力度,是证据作为一个客观的事物对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大多数证据,都在对待证事实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但因为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以及证据的时间有较大出入,就导致某些证据在证明力方面有所不足,证明力也各有所长。我们通常所看到的那样,直接
4、证据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原始证据大于传来证据的证明力。当然,证据的证明力的强弱或大小亦需要结合个案来综合予以把握。 (三)证据规则的释义 从诉讼法上讲,证据规则作为诉讼法的一个核心思想,和诉讼的框架结构是紧密联系的。根据过往的经验和理论架构,法学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诉讼程序结构。即主张当事人举证主导的当事人主义和法官为主导的职权主义。法官的职权主义主要是法官通过前期的阅卷,得出双方矛盾和争议焦点,通过审理的经验,引导双方当事人举证以及主导庭审,从而获得案件的事实。但这种职权主义带给审理实务中很多难题,这就迫切需要我们转变观念,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当事人主义的一个侧重点就是强
5、化证据规则,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核心原理,通过证据规则的举证程序来引导诉讼活动的进行,从而使得公平正义得以体现。 (四)证明责任的作用 证明责任同时又称为举证责任,通常就是我们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该思想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公平与正义要求。通过该规则,使诉讼活动有章可循。使过去那种没有规则的证据举证分配,更加合理化和科学化。有了证据规则,当事人更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司法活动在阳光下进行。增加了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也使公民更加感觉到社会在法治方面的进步,更加有利于法官的业务水平提高,所以,每个法官都要在如何掌握分配举证责任中成长,都要尽可能地领略证据规则的精髓,更好地为司法活动
6、服务。 二、什么是裁判文书适用性 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逐渐向前推进,裁判文书的实际价值逐步得到认可,尤其是在裁判文书上X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裁判文书在指导审判案件和宣传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作用尤其重要。裁判文书的适用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以体现: (一)裁判文书体现了民事诉讼标的所蕴含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的标的是民事诉讼的一个概念,它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一个渐进式、曲折性发展的历程。在职权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诉讼标的与诉讼客体的含义是相同的,均指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事项,亦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二)裁判文书体现了民事诉讼审理过程的全貌 关于民事诉讼制度
7、的目的有很多学说,如纠纷解决说等等。纠纷解决说认为,当事人依诉权向法院要求解决纠纷以实现其实体权利,法院在当事人意志的约束下兼顾社会利益依法解决纠纷。所以,诉讼制度的目的应当将重心由裁判结果转向裁判过程。而裁判文书恰恰将这些审理过程反映在纸面上,得以用最直观的方式,让外界了解其功能。 (三)裁判文书作为一个司法产品,存在着指引作用 司法诉讼活动的本质,来自于英国的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将法律比作一面大大的编织物,而如何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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