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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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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J44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J29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简便、高效、环保"的原第二章补贴政策第四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本省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本省户口的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交售废旧家
2、电并购买新家电的,在购买新家电时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废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单位和个-3一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2.中标家电回收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收购的废旧家电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第五条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第六条补贴标准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2.运费补贴按财政部确定的标准执行。第七条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中央财政负担8
3、0%,省财政负担20%0省财政厅会同省经贸委根据各市县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预拨补贴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4月15日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第三章实施流程第八条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和销售企业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以招标方式分批确定。拆解处理企业按《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从省内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选定。中标家电回收和-4一销售企业所属回收、销售网点,必须到所在地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单位和个人交售废旧家电,可选择任一家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与其
4、约定,回收企业应及时收购。回收企业要在门店设立废旧家电回收专柜,方便消费者交售。回收企业收购废旧家电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并主动向交售人出示工作证件,正确传达家电以旧换新有关政策。达成收购协议后,向交售人付款,并请交售人协助准确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要及时将已收购废旧家电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第十条交售废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齐全;4.洗衣机:机壳、
5、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到任意一家中标家电销售企业购买补贴范围内任一品种新家电。选定补贴范围内新家电后,单位和个人应向家电销售企业出具国家统一印制的以旧换新凭证和交售废旧家电时登记的身份证件或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由家电销售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应按销-5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按照新家电的销售价格减去补贴数额后收取货款。家电销售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销售新家电的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第
6、十二条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废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拆解处理企业在收购回收企业交售的废旧家电时,应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直接垫付运费补贴。拆解处理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收购回收企业废旧家电的相关信息录入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三条家电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复印件、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确定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第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等材料,经当
7、地环保部门审核后,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和各级人民政府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本级家电以旧换新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财政要安排工作经费,提-6一供必要的经费保障O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第十七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旧换新凭证发放管理,会同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严肃查处。第十八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监督管理,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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