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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2010-10-14 [来源] 大 连 市 服 务 业 委 员 会 大 连 市 财 政 局 大连市 发 展 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 大 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大连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2、局 大连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局大服办发【2010】302号关于印发《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市、县、先导区商业,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保、工商、质监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将《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家电以旧换
3、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和《大连市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补贴政策 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
4、本市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 第六条家电以旧换新产品范
5、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品种补充和调整,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
6、、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三章家电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确定 第八条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市服务业委会同市财政局以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家电销售、回收企业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招标采取分批次进行,稳步推进,最后拓展到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 第九条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家电以旧换新企业招投标活动。第十条招标确定的家电回收企业和销售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我市制定的具体条件。第十一条拆解
7、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拆解处理企业中筛选,报政府确定,确定结果由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四章操作流程第十三条购买人选择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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