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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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修订稿)2011-06-09信息来源: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以及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制订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第三条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第四条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第二章补贴政策第五条补贴方式及对象:1、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具有本市户口的个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将废弃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以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2、在政策实施期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可享受运费补贴。3、在政策实施期内对

3、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拆解处理企业,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4、在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限制。第六条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第七条补贴标准为: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第三章操作流程第九条家电销售企业和回收企业由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试点期间的中标企业进行调整完善,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并报商务部、财政

4、部备案。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根据废旧家电回收数量、拆解能力、选址布局等实际情况作适时调整,报市政府确定,确定结果后在15个工作日内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第十条购买人选择中标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申请,并在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个人凭身份证或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或士兵证,法人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回收企业按约定及时上门收购废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销售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时回收旧家电,并向购买人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

5、补贴。回收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旧家电的类别、品牌、产品制造商、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旧家电回收价格、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没有机身序列号的旧家电上粘贴系统生成的机身序列号。第十一条购买人选择中标销售企业,可于交售旧家电的次日起凭购买人交旧时提供的同一身份证件原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条件的,中标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人垫付补贴资金,并将相关信息完整录入系统。第十二条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于一个月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

6、,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交拆解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第十三条中标销售企业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报总部税务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区县商务委汇总向区县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区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第十四条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拆解联)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等材料,报市环保局审核,对符合补贴要求的,由市环保局提出资金拨付

7、申请。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第七章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一、家电补贴第三十一条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销售联),交售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电视机:机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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