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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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本文对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中至关重要的三个问题即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婚内损害赔偿实现上的障碍,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关键词】婚姻法;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一、我国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实践中婚内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i,必须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对侵权行为人予以惩罚。由于受“家丑不可外扬”和“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得婚内侵权的受害人有时不愿公开婚内侵权行为,更不愿诉诸法院,这样只会纵容行为人,导致更大的矛盾产生,乃至婚姻关系的破裂。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问题的

2、大量出现也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确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制止侵权行为,救济受害人,不论是对保护个人利益,还是维持家庭和谐,亦或是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的意义。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婚内侵权诉讼越来越多,而立法上并未明确规定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救济的缺失使得权利得不到保护。当受害人寄希望于法律,希望能够通过诉诸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时,我国现有的法律却没有对婚内索赔做出明确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甚至还规定:夫妻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行立法的缺失导致受害人的权利无法得

3、到保障。所谓“无救济则无权利”,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给予救济。在夫妻侵权诉讼越来越多涌现的情况下,我国的现有法律规定己落后于司法实务的需求,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容易产生法律操作的不统一甚至步入法律误区,因此,建立一套体系完整的夫妻侵权责任制度己迫在眉睫。ii二、我国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能性人们维权意识的提高,为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舆论和道德支持。随着个人的独立性与维权意识的增强,人们不再否认夫妻间的伤害行为也是侵权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甚至,为了防止这些侵权行为的发生,夫妻在婚前还会订立忠实协议,约定财产制等,这些现象表明,

4、将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由法律来加以调整不再是人们难以接受的事情,反而会得到大部分公民的支持。我国现行立法并没有否定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并没有将具有夫妻关系的公民排除在外,既然夫妻之间的损害行为可以构成侵权,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就顺理成章。我国现行《婚姻法》还规定,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实际上是对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另一方受扶养权利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另外,婚姻法还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5、,证明立法的态度是损害赔偿同样适用于夫妻之间。法学界的长期讨论研究,为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理论界一般并不否认夫妻间可以构成侵权,争论的主要是我国是否应当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支持者们从不同角度去论证了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和可能,甚至有学者提出构建夫妻间侵权责任的体系,并对这一体系进行具体阐述,同时对国外有关婚内损害赔偿的规定做出比较研究。这些都为我国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和国外的立法经验。不管从群众舆论还是立法基础,又或者是理论基础上来看,我国都己具备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先决条件,又加上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变得势在必行。然而,具体

6、到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制度设计上,又会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婚内损害赔偿的实现上。三、有关婚内损害赔偿的实行难问题损害赔偿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学者认为,婚内损害赔偿不具有可行性。因为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无异于一个人将左边口袋的钱放入右边口袋,双方只要还是夫妻,对于一些家庭事务的处理就还要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赔偿数额能否保持其独立性是值得怀疑的iii。笔者并不以为然。在约定财产制下,哪些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很明确。婚内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所要求的损害赔偿,当然来自行为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婚姻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一方因

7、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受害一方所获得的赔偿为其个人财产,而不是共同财产,作为赔偿者的配偶自然也就没有处分权。即使夫妻之间并未采用约定财产制,而只存在共同财产的情形,受害人提起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侵权人没有个人财产,也可以通过以下三个途径来实现赔偿:首先,确立非常财产制iv。在特殊情形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实行分别财产制。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因夫妻分居、夫妻一方滥用管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等原因,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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