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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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之思考内容摘要:婚内损害赔偿是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相对而言的,是指法律在不解除配偶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受到的损害。笔者认为,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个独立的请求权,取消离婚的界限,即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从而使配偶一方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一、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符合我国婚姻法立法精神。我国《宪法》明确提出保护婚姻家庭,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无疑为不愿离婚的受害者提供了一条法律救济的途径。二、建立婚内损害

2、赔偿制度是在新形势下,保护配偶权,维护家庭稳定的需要。现阶段,有相当一部分因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或家庭暴力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中,原告并非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而是为了教育、惩罚、警戒有过错的加害人,让他回心转意或保证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为挽救面临破裂的家庭做最后的努力。三、关于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两种情形,即侵犯了婚姻一方当事人的生命健康权,抚养权,又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正是由于这些侵权行为,才产生了权源,即被侵犯者的损害赔偿请

3、求权。在我国,婚内损害赔偿应该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民法基本理论在《婚姻法》中同样适用。四、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修订后的《婚姻法》专门规定了夫妻财产的法定个人财产制和约定制,这种可形成实质意义上的人格平等的财产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对内、对外可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夫妻内部之间的侵权损害,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有了可以执行的物质基础。五、关于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构建。在运用民法的一般原理处理共同体内部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纠纷的同时,又要考虑到夫妻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与伦理性调整特点。(一)明确夫妻配偶身份关系

4、,确定配偶权及由配偶权派生出身份权的范围。(二)协调法律与道德对配偶关系的调整,确立婚内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和例外性条款。(三)确立婚内损害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四)采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强制终止制度。(五)实行夫妻暂时分居制度。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这不仅是立法技术科学性,严密性的形式要求,也将有利于法律关系主体客观把握、遵守、执行等操作实效的要求,是法律规范社会化的基本前提。婚内损害赔偿是与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相对而言的,即是指法律在不解除配偶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判决侵犯配偶合法权益的一方赔偿另一方因其过错行为而受到的

5、损害。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第三十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

6、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将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一年后另行起诉。”以上规定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离婚请求的提

7、起,从而将损害赔偿请求与离婚请求密切相连,由此可见作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主体,婚姻当事人一方,只有在提请离婚时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若非如此,法律将不会做出丝毫的回应。在笔者看来,如此规定,是将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做了主从划分,离婚请求权是主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从权利。主权利不行使,从权利就无法主张。而实质上,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夫妻感情的破裂而主张解除夫妻关系的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如果否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独立性,

8、那么,法律又将如何保障配偶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如何减少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现象的发生,如何惩罚婚外不忠行为呢?笔者认为,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个独立的请求权,取消离婚的界限,即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从而使配偶一方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护。现将笔者意见阐述如下:一、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1)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符合我国婚姻法立法精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家庭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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