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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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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辅修双专业课程《法理学》第二讲法律的概念主讲教师:朱志昊博士授课地点:南校区A1-401教师邮箱:zhuzhihao@scut.edu.cn一、法律的含义含义等于定义吗?对一个概念从外在观察者的角度来对其进行定义是不可能的。因此,严格意义上的定义是不存在的。含义是概念的使用者在使用某一概念的时候对这一概念进行的不太严格的描述。含义是在语言使用中存在的。语言的“空缺结构”(opentexture)规则:公园内禁止一切车辆入内核心词汇:车辆“车辆”概念的中心地带:汽车、卡车、巴士“车辆”概念的空缺结构:滑
2、板、溜冰鞋、轮椅、架子车、三轮车、电瓶车、电动玩具汽车即使概念的中心地带仍然难以避免争议:救护车、消防车是否可以允许入内?对于一个概念所要表达的含义,我们只能通过其在具体场景中的使用来获知。Omnisdefinitioninjurecivilperculosaest.(市民法中的任何定义都是危险的)我们是否真的要放弃对“法律”这一概念的追问?定义本身无法提供复杂的解释,但根据对于事物功用的阐释,它们也许提供了一幅整全的途径,强调突出了某些关键的标准。(DennisLloyd)(一)从语言使用来探寻法之
3、含义对法之含义的探寻需要遵从如下几个标准:1、涵括一般认为恰属于这一领域内的一切2、排除普遍视为不属于“法”的一切3、根据对与所论现象的恰当比较,涵括或排除两可性情形。法、法律的语义分析汉字中的“法”古体为“灋”。许慎《说文解字》中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而去之,从去。”廌是传说之中的一种神兽,《神异经》称之为“獬豸”,其“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豸在古代是“治狱”、“罪疑者”、“别曲直”的象征,是正直标准的化身。灋中国古代“法”的用法哲理宗教意义上的“法”法相、诸法
4、皆空法术、法事、法力无边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典章制度意义上的“法”法与“刑”法与“律”:“律,均布也”、“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其他名称:令、典、敕、格、式、科、比、例我国当代对“法律”一词“法”与“律”相结合成“法律”的用法,从清末开始。从广义上来讲,“法律”指规定权利义务并由强制力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等。我国并不将法院的判决作为法律看待,而民间的习惯法也要经过国家法的确认。从狭义上来讲,“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000年颁布《中华人
5、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规定。西方语言中的“法”与“法律”西文中,除英语外抽象的法与具体的法律都有不同的词汇表达。英文:law,法律、规律、法则。德文:Recht与Gesetz拉丁文:jus与lex法文:droit与loi西班牙文:derecho与ley意大利文:diritto和leggeRecht、jus、dorit等在指代法的同时,又兼有权利、正义、公平的意义,而Gesetz、lex、loi则指具体的法律。德文Recht一词最为明显,既指法又指权利,中国有学者译之为“法权”。客观的法与主观的法由于德文
6、中Recht一词的双义性,因此,德国学者习惯在Recht之前加客观的与主观的限定词。客观的法指现行法律规范,而主观的法则指提起诉讼的资格,即权利。客观的法规定了主观的法,而主观的法(权利)则是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概念之一。中西“法律”词义分析比较中国使用法、法律多在实证意义上,是一种借由国家刑罚保障的规范体系西方是从公平、正义中推导出具体的规则。不同的用法表现了不同的法律传统后的政治、文化特性。(二)法的含义自然法与实证论的争论,其焦点在于“恶法非法”还是“恶法亦法”。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争论,其焦点在于“
7、习俗”、“惯例”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强制理论与规则理论的争论,其焦点在于法律究竟是基于对国家暴力的恐惧还是基于对法律规则的忠诚。追问法之含义的时候应该注意的问题沃尔海姆(Wollheim)指出,定义法律时,法学家们往往未能区分三种类型的问题:1、一个定义(adefinition),旨在阐明含义;2、一项标准(acriterion),关于法的效力的标准,其与特定的法律体系相关;3、一种一般性的方案(ageneralscheme),关于无论何种法律体系的效力标准的一套一般性方案。法律内容的问题在当代已经
8、不再影响法律之含义的问题。著名的“拉德布鲁赫公式”正义的法和法之安定性之间的冲突可能可以这样来解决,实证的、由法令和国家权力保障的法律有优先地位,即使内容上是不正义或者不合目的性的,除非实证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一个如此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作为“不正当法”的法律则必须向正义让步。在所有正义未被诉求的地方,在所有于实证法制定过程中有意否认构成正义之核心之平等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不正当法”,而且尤其缺乏法律本性。GustavRadbruch(18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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