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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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诉讼问题研究  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摘要:在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存在损害赔偿的被诉主体难以确定、赔偿标准难以确定等困境。文章探讨了网络环境中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诉讼问题,以期为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出版与传播提供参考。  关键词:音乐作品;诉讼;网络环境  近年来,各档音乐选秀节目层出不穷,各大音乐网站下载的数目激增,许多人将音乐作品作为素材制成视频或者干脆由自己翻唱上传到网

2、上,以获得更多的点击率和曝光率。另一方面,音乐著作权人则针对网上各式各样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人们在享受网络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对常见的音乐作品下载、上传行为是否造成侵权等问题存在诸多疑惑。为此,笔者对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等诉讼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诉讼启动主体的确定  在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侵权案件中,确定诉讼启动主体并不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然而音乐著作权保护领域集体管理制度的介入使诉讼启动主体的确定笼罩了一层迷雾。所谓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

3、关权利,并以权利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在我国,音乐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为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以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  在集体管理制度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从客观实然的角度出发,认为著作权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资格由托管合同的有无明确约定来决定。第二种观点从法律规定的应然角度切入,认为著作权人对已经托管的著作权不得再自行行使诉权。笔者在充分考虑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以及集体管理组织的特点基础上认为,在集体管理组织管理并不健全和完善的背景下,著作权人仍然享有直接启动著作权侵权

4、诉讼的权利。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第一,从法理角度来讲,著作集体管理组织在侵权案件当中实际充当的是代理人的角色,尽管这种代理关系有些类似于全权代理,但是代理人仍然有向被代理人报告的义务。在代理人基于种种原因不能处理代理事务的情况下,被代理人直接越过代理人处理自己权利事务是完全合情合理的。而且这完全可以拟制为被代理人收回赋予代理人的部分代理权,而由自己直接接手。  第二,从法律实践角度来看,音乐作品的侵权形式多变,难以完全掌控。音著协、音集协人员的有限以及会员人数和作品人数的众多,让这两个协会关注所有的侵权案件是不现实的。因此,在著作权人集

5、体管理组织监管之下仍发现侵权案件是很有可能的,倘若因为代理权的赋予而丧失诉权,且必须先行告知协会方能维护自己的权利,无疑造成了资金以及人员上的极大浪费,也与集体管理制度设立的初衷相违背。  二、网络环境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1、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三步:第一,必须证明自己是权利人。在少数案件当中,若未署名的著作权主体主张自己是权利人的,则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第二,说明侵权情况。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且说明受侵害的程度。第三,权利人自己须尽到通知义

6、务。在音乐作品著作权诉讼中,被诉对象多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在避风港原则保护下,权利人想要追究对方的责任,就必须证明在发出通知后,网络服务提供商未删除或者故意延缓删除链接的证据。  2、被诉主体的举证责任  网络环境中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案件的被诉主体主要分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两类。网络用户在案件中负有证明自己合理使用的责任,具体证据依照合理使用情形的不同而存在差别。但总体来说,仍然是在合理使用的要件上进行举证。  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举证责任相对则较为复杂。第一,在具体的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网络服务提供商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

7、、审慎的义务。这一点一般以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处理信息时存在的具体的审查或筛选程序为证据。但实践中可能更多的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本未设置相应岗位或者专门的审查程序,故而在举证时仅仅符合一般理性认知。法院则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做出判断。从司法实务来看,大多数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合理、审慎的义务举证上存在缺失。第二,主张适用避风港原则的举证责任依具体案件情况而定。2011年颁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维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基本价值,除

8、根据明显的侵权案件事实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外,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以首先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为前提。《意见》中明显倾向于减轻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责任负担。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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