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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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研究王立诚(扬州大学图书馆扬州225009)  摘 要: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发展,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至关重要。对于未经许可任意将他人作品在网上传播将构成侵权,我们需要加强法律意识,端正网络观点,完善法规制度,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建立管理组织切实做好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工作。关键词:网络信息业;网络环境;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G250.72;D923.41文献标识码:AAResearchontheCopyrightIssuesoccurringinCyberEnvironme

2、ntWangLi-chenLibraryofYangzhouUniversityYangzhou225009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webinformationindustry,ithasbeenvitaltoprotectthecopyrightincyberenvironment.Anyoneunauthorizedtospreadotherpeople’swritingsoverthewebareconsideredtobeerodingauthority.There

3、fore,itisofgreatimportancetostrengthenthelegalawarenessandtakeancorrectattitudetowardcyberenvironment.Itisalsovitaltotakeeffectivemeasurestoestablishadministrativebodiestoprotectthecopyrightincyberenvironment.KeyWords:Cyberinformationindustrycyberenvironme

4、ntcopyrightcopyrightprotection近年来,随着计算机和通讯技术的不断进步,网络信息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和普及。在网络环境下,由于采用数字技术,计算机将一定形式(文字、数值、图形、图像、声音等)的信息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编码,可以实行原有作品形式与数字形式相互转换,使文字、美术、摄影、音响、动画、电影电视等作品在计算机内进行储存,依靠数字传输技术进行传输,用户可以对网上数字化作品进行任意下载、打印等。网络信息业的发展给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一系列新问题,如何在网络环境下既要最大限度地传

5、播信息、为公益服务,又要充分维护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这样双重目的,对于这一问题,已得到我国政府和广大信息界的普遍重视。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一、数字化作品在网络传播中的行为属性5对于数字化作品在网络环境下进行传播是否属于“复制行为”争议由来已久。美国1995年9月公布的《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白皮书)指出:“根据美国版权法,享有版权的材料进行计算机内存就是对该材料的复制。”欧州人则认为,显示器上的暂时显示并没有形成永久的拷贝,它将随着结束操作或关机而消失,因而不属于复制范畴。1996年12月

6、,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外交会议通过的《WIPO版权条约》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缔约各方应尊重伯尔尼公约第一至第二十一条和附件的规定。”根据外交会议关于第一条第四款的议定声明:“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保护的作品,构成伯尔尼公约第九条意义上的复制”。这表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已达成共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在网上传播应视为“复制行为”。1999年12月9日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第二

7、条指出“将已有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不论已有作品以何种形式表现和固定,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一)所谓的复制行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所以,当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制成数字化制品时,其行使的是版权人的复制权,如未经授权应视为侵权行为。二、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对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非常重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1999年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就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擅自将王蒙等六位作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搬上“北京在线”且未付报酬一案作出侵权

8、判决,并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判决书上指出:作品上网是作品传播的一种新方式,作品的数字化行为本身并不是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作品载体形式和传播手段的变化并不影响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去年“多来米”科技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中文网与苏童等十位作家签约,购下他们全部或部分作品的网络著作权。我们再从已率先进入电子出版物的期刊来看,大凡加入“中国期刊网”的期刊,在征文中明确表示,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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