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质量支撑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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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立法质量支撑法律体系中国迄今尚未把立法视为政治科学,而主要是当作领导布置的工作来看待。过去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或者修正了一批重要法律,以及审议了一批法律草案。涉及民众劳动、社会保障、食品安全等各个方面。执政党十七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要将其完善。其强调的“完善”,核心就是“立法质量”。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曾经强调说:“立法质量是法律体系建设的生命线,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的效果。”而对于立法质量影响法律体系的完善及法律实施效果等深层问题,北京大学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导师周旺生教

2、授认为:“迄今人们谈论中国法之难行的根源,所注目的主要是法的实施问题,认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宄是法之难行的症结所在。实际上,前提性的症结在于立法质量不良。”良法理念法治和人治、民主和专制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有没有法和要不要法,而在于有什么法和要法做什么。在人治和专制环境下,通常也有法,许多时候也能依法办事。中国历史上差不多每一个大的王朝都有体系庞大的法典,立法文化传统绵延不绝,并且涌现了不少像秦始皇、朱元璋那样的高度重视法律作用,力求完备法律和严格依法办事的专制帝王。今天建设法治国家一定要有良法理念,而不能仅仅提出要有法和用好法,否则

3、我们的法治就同旧法治难分界限。“我们所制定的法律,是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因此,判断一个法律质量高低的标准,首先是看它能否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学博士后游劝荣如此认为。而周旺生教授的解读是,“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宄’的方针,在当时是难能可贵的,其历史功绩是巨大的。但今天以其指导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就显然不敷需要。因为这十六字方针只有两个要素:一要有法,二要用好法,而没有良法的理念。遗憾的是,这十六字方针至今还被许多不能与时倶进的人们认作指导方针。”事实上,立法者通常不至于处心

4、积虑制定坏法以剥夺人民权利和阻碍社会进步,因而恶法在中国也轻易不能得见。既不是良法也不是恶法,那是什么法呢?“在现今中国,实际的情形是:法律、法规、规章主要出自不大懂得甚至全然不懂立法技术的人员之手,质量低下,大多数法是富有特色的笨法或劣法,是法中的残次品,因而难以有效实行。”作为国内著名的立法学和法理学专家,周旺生直言不讳。这些笨法或劣法突出的问题是:许多法的规定政策性色彩过浓,缺乏操作性,或是混同了法和道德的界限,无法有效实行:许多法的规定不严谨、有漏洞、不合法理,或是不合国情、地情、民情,不切实际,难以贯彻实施;大量法的规定不完整,只

5、有行为模式,没有后果模式,或是缺少配套规定;大量法的规定严重滞后,有的规定不适当地超前,前者往往阻碍社会发展,后者往往失却必要的社会基础;有些法的规定所立所禁不能恰到好处,或是宽严失度,或是过简过繁,在实施中往往引出不利结果。文章内容:周旺生说,实例不胜枚举。比如,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规定,就是一个例证。这一规定要求太高,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道德和法律的根本界限在于,道德要求人们做好人,法律要求人们不做坏人。“四自”显然是道德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保护妇女权益的,但这一规定却对妇女提出如此高规格的要

6、求,显然违背了制定该法的初衷。并且这一规定就没有后果模式,无法追宄法律责任,因此无法实现。部门立法的“自我授权”据悉,我国90%以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都是由立法机关委托政府部门起草,弊端显而易见。与法律有利害关系的部门提供法规草案,近水楼台,容易偏重于考虑管理方便和获取利益,大量地在草案中塞进本部门的“私货”,进行自我授权,实现立法寻租。这些法律草案,即使在审议阶段经过一定博弈,也难以完全体现多方利益的平衡,况且草案审议时间短,表决仓促,解“部门利益”之毒甚是艰难。可以说,正是“部门立法”的存在,“立法回避”的缺失,加之立法审议、表达的博弈不

7、充分致使“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泛滥。比如说,《反垄断法》这样一部对于健全市场秩序极端重要的经济管制立法,在起草阶段基本上由行政部门主导,是否合理?问题不言而喻,通常负责起草法律法规的部门,也就是未来依据此法对某一行业进行主管或监管的部门,因而在立法过程中,起草者很自然地倾向于扩张自己的主管或监管权力,给自己留出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被监管企业的权利和利益则往往不能得到较为充分的考虑。于是,在监管的权力一责任与企业的权利一义务之间,往往出现不对称的局面:监管部门权力很大,而责任很小;企业则是义务多多,而权利很

8、少。其实立法的过程就是利益博弈的过程,不同利益群体通过博弈、妥协、让步,最终找到一个兼顾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不容忽视的是,这种博弈应体现在立法的每一个环节,如此方能显现法律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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