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之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实践与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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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带一路”之印度尼西亚投资法律实践与规则中国金融信息网,作者:周金虎核心提示:本文着重对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法律做简单介绍,包括印度尼西亚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外资进入市场准入、投资方式、税收体系、外汇管理、投资优惠政策、知识产权、劳动用工、争议解决、土地法、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外国企业在印尼成立企业、印尼主要行业投资法律风险等,并通过案例分析对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随着“一带一路”的实施,越来越多的企业调整战略,开始布局海外。印度尼西亚位于亚洲东南部和澳大利亚西北部之间的海上,具有“千岛之国”的称号。印度尼西亚作为东盟最具影响力的成员之一,在“一带一路”

2、合作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中国企业到印度尼西亚投资首先应注意法律环境问题。印尼法律体系整体比较完整,但也有很多法律规定模糊,可操作性差,且不同法律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印尼的税收体系比较复杂,企业税收成本较高,但对中小微企业有税收优惠以及产业优惠。工资成本整体相对较低,但印尼《劳工法》对资方比较不利。中国企业到印尼开展投资合作要密切关注当地法律变动情况,充分核算税赋成本,用足用好优惠政策,了解当地《劳工法》关于工资和保护劳工权益的具体规定,精心核算工资成本。本文着重对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法律做简单介绍,包括印度尼西亚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外资进入市场准入、投资

3、方式、税收体系、外汇管理、投资优惠政策、知识产权、劳动用工、争议解决、土地法、外国公司承包当地工程、外国企业在印尼成立企业、印尼主要行业投资法律风险等,并通过案例分析对投资者作出风险提示。投资涉及的其他方面,如人文、社会、政治、经济金融等仍需投资者详细考察。水平和时间有限,敬请各位专家、学者及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以便为“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及中国企业豪迈地走出去献出一份力量。一、印度尼西亚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的保护政策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在1994年签署《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国与印度尼西亚政府

4、在2001年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投资法》、《公司法》、《所得税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破产法》、《贸易法》、《海关法》等。二、对外投资法律法规对撒撒资合作的(一)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投资主管部门】印度尼西亚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分别是:投资协调委员会、财政部、能矿部。他们的职责分工是:印度尼西亚投资协调委员会负责促进外商投资,管理工业及服务部门的投资活动,但不包括金融服务部门;财政部负责管理包括银行和保险部门在内的金融服务投资活动;能矿部负责批准能源项目,而与矿业有关的项目则由能矿部的下属机构负责。投资行业【

5、鼓励、限制、禁止投资的领域】根据2007年第25号《投资法》,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为法令所限制与禁止。法令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部门包括生产武器、火药、爆炸工具与战争设备的部门。另外,根据该法规定,基于健康、道德、文化、环境、国家安全和其他国家利益的标准,政府可依据总统令对国内与国外投资者规定禁止行业。相关禁止行业或有条件开放行业的标准及必要条件,均由总统令确定。2007年7月4日,印度尼西亚颁布第25号《投资法》的衍生规定,即《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投资行业的标准与条件的第76号总统决定》和《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行

6、业名单的第77号总统决定》。根据这两个决定,25个行业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禁止投资的行业包括:毒品种植交易业、受保护鱼类捕捞业、以珊瑚或珊瑚礁制造建筑材料,含酒精饮料工业、水银氯碱业、污染环境的化学工业、生物武器工业,机动车型号和定期检验、海运通讯或支持设施、舰载交通通讯系统、空中导航服务、无线电与卫星轨道电波指挥系统、地磅站,公立博物馆、历史文化遗产和古迹、纪念碑以及赌博业。此外,外国投资者可投资绝大部分营业部门。依照印度尼西亚《投资法》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但须参照《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规定,属于没有被该《目录》

7、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外国投资者也可在规定范围内与印度尼西亚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还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资法律关于对外资开放行业相关规定的限制。上述《目录》还对某些领域的外资准入限制条件进行了调整,主要变动如下:(1)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外资只是把在印度尼西亚的相同业务经营拓展到印度尼西亚境内其他地区,政府不再要求外资事先设立新的企业或申请新的许可;(2)  通过在印度尼西亚资本市场实现的非直接投资或资产组合投资,可不受《禁止类、限制类投资产业目录》中有关规定的约束;(3)  对在同一业务领域的兼并、收购和合并行为,存续

8、公司受有关外资股权限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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