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关系的讨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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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在线记者吴倩8月22日就公众关心的李昌奎案件,采访了我国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陈光中教授。 问:陈教授,您如何看待李昌奎案再审改判? 答:本案再审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李昌奎强奸、杀害女青年后,又残杀另一无辜幼童,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后,被害人亲属提出申诉,社会反应强烈,检察机关也提出建议,云南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判量刑不当,依法决定再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改判李昌奎死刑,体现了罪刑相应,体现了有错必纠,体现了公平正义。 问: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启动再审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答

2、: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司法的权威是建立在裁判公正基础上的,只有公正的裁判才具有真正的权威。违背了事实和法律的错误裁判,谈不上有无权威问题。我国刑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对李昌奎判处死缓,并没有体现出对上述因素的全面考虑,就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裁量有失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发帖人註:陈光中教授系原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从公平正义与司法权威的关系谈民行检察存在的必要性检察机关的民行诉讼监督职能是宪法赋予法律监督权的有机组成,在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

3、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行政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监督。”民行检察工作开展的十多年里,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和法人行使申诉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等客观原因,导致以抗诉为表现形式的民行诉讼监督存在缺乏可操作性,仅限于事后监督且监督面较窄等弊端。更有一些观点认为民行抗诉是公权干涉私权,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造成了诉讼主体间的不平等;尤其是检察机关既代表当事人一方又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身份不清,严重影响到审判的终局性、稳定性和审判机关司法权威的树立,因此应废除民行检察制度。  客观地说,对于民行检察工作的消

4、极评价就其法理性、合理性而言都具有相当的合理成分,但这些说法显然都脱离了中国的司法模式和现实的司法语境,没有充分考虑到在当前诸多客观因素制约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与维护司法权威的辨证统一,片面强调审判的终局性所带来的权威性。笔者认为,我们不能因为现在的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一些弊端就因噎废食,从当前的审判机关管理模式,从司法腐败大量存在的现实,从实现公平正义的角度,民行检察制度都应当得到完善而不是废除。要树立司法权威,必须先保证司法公正,这既离不开司法独立,更离不开有效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时司法权威与公平正义之间,只会是相悖相逆。  一、公平正义

5、与司法权威孰因孰果  权威性是审判机关有效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要保证。要树立司法权威,首先就必须保证实现公平正义。审判虽然应具有终局性,不应受到外界的各种干预,但司法权威并非审判终局性的自然产物。审判机关不是为了树立司法权威才维护公平正义,法律的权威不能是“一言堂”式的家长权威,而是在公平正义的实现过程中自然树立起来的。公平正义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没有公平正义,司法权威就根本无从谈起。  1.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民行检察存在的法理基础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对民行诉讼进行监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民事、行政案件占全国审结的各类案件的90%左右

6、,如果缺乏对民行诉讼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显然是不完整的。检察机关对民行诉讼的监督事实上并不构成对审判机关独立性的干扰。  有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民行监督会损害审判独立,影响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笔者认为,审判独立是审判公正的前提,审判监督是审判公正的保证。审判独立是实现审判公正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仅有审判独立并不必然带来裁判公正,更不能保证司法权威的树立,审判独立不能被绝对化。事实上,检察机关以抗诉为表现形式的民行监督只具有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案件的实体问题仍需要由法院裁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并非简单的行政干预,而是在当前我国的司法模式下,为维护公平正义所采取

7、的必要手段。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法院依法进行再审,对抗诉的案件作出新的判决或裁定,再审作为法院的权力,保障了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保障了法院裁判的终局性。检察院不可能代替法院作出判决,也不可能指定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还有种观点认为,国家公权力对私权不应干预,抗诉破坏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损害了诉讼结构的平衡。笔者认为,在裁判明显不公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因审判权的错误行使而受到侵害,这使法律监督权的介入成为必要。检察机关之所以提出抗诉,并不是站在当事人一方反对另一方,而是出于维护司法公正,在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或实体权利受到侵犯,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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