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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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司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的维护随着法的出现,世界各地均出现不同的法制萌芽,经过长期的实践经验,以及借鉴他人的法治文明成果,各国的法制理念逐渐趋于完善。这其中对于法的适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就是目前我国重点需要改革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正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使得司法公信力降低,理论支持在舆论环境中遭受更多质疑。本文笔者试图从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涉案人的具体案例出发,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这一问题找出潜在的原因并作出解释。本文不满足于将各种司法问题的技术性描述,而是试图透过一系列纷繁复杂的事实和现

2、象,揭示出那些隐藏在制度背后的深层次的结构因素,并将之尽可能的上升为理论。因此,笔者并不是运用单一的法解释学的知识来对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某一方面问题有一个深入的研究,而是运用综合法学的知识对此问题有一个大致全面的介绍。关键词: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法理权利救济一、引言从历史上看,司法一词的出现是伴随着法的出现逐渐而形成的。首先在理论上阐明司法含义的是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他在其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将国家政权分为三种:一是议事权,即国家审议有关宣战、媾和、缔约和立法等重大决策问题;二是行政权,即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权

3、力;三是审判权,即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审判民事、刑事案件的权力。这是三权分立学说的雏形。其后,经过法国学者布丹、英国学者洛克等人的分权主张,到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集其大成,创立了比较完整的三权分立学说,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这就是近代司法一词的来源。[1]在我国司法分为传统中国的司法、新法律传统中的司法、现制中的司法三个阶段。司法的内容受各国传统及时代因素影响,具有历史的可变性,无法以一定的方式加以界定,对于司法的解释归纳起来有四种代表性的解释:

4、一种认为司法即执法。一种认为司法即对法律的适用。一种认为司法是代表国家对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进行追究,以强制力将国家意志付诸实施的活动[2]。一种认为司法司法是就一切具体的事实,宣告适用何法的活动,司法是发判决而适用法[3],司法是与制订抽象法规的立法相对而言,通过审判表现出来的国家作用[4]。笔者同意最后一种观点,司法属于法的适用的一种形式,但司法是一种特殊的执法活动,是由专门的、享有司法权的机构所从事的执法活动,具体来说,司法就是依法享有司法权的专门机关作为居间人对造事双方的争议和冲突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做出的公正

5、的最终的裁判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处于这个居间位置的专门机关,仅有且只有法院可以担任,因此,笔者认为司法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法律是中立的,没有绝对的好与坏,因为在拥有权利的同时你也必须付出相对应的义务。有人会说,那所谓的恶法不就是坏的么,恶法是制定者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而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制定的条款,其实质是人治而非法治,它不属于现制法律制定结果,它的出现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部分,但不属于本文在现制法律阶段对司法的讨论范围内。司法的目的就是解决纠纷、惩罚犯罪、稳定社会、保障权利,从而使得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

6、事业顺利进行,实现和谐社会的长远发展。法院的审判权威和公正直接影响着我国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效果,也是我们评价这一法律的制定是否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发展的标准。在社会生活中,同情弱者是人们的普遍情感,当人们面对一个白发苍苍的涉案人,而他又是体弱多病时,任何人都不由得心起怜悯。因此,走极端、自残等方式成为涉案人的一种普遍做法,只要有一线机会尚存,绝大部分上访者都不会主动放弃利用他人的怜悯之心获得好处的希望。同时,儒家文明根深蒂固,退让倾向以致主张息诉和无诉,出于维稳目的,在法律规定之外批示、承诺。这注定是饮

7、鸩止渴,既自贬司法公信,又助长了当事人不切实际的要求。同时关注个案、扩大案件中的一点,成为了媒体宣传的亮点。因此,古往今来,撒泼耍赖时时成为部分涉案人的普遍手法。逐渐的效仿,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获取更多的利益,这实质就是对我们司法权威的挑战和蔑视,同时也体现出我们司法的不公。笔者认为这些涉案者的行为,就是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的不健全造成的。对于上述问题,笔者试图从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涉案人的具体案例出发,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对这一问题找出潜在的原因并作出解释。二、我国法律上的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亚里士多

8、德曾经说过,法治社会有两条基本的要求(1)法律要得到很好的遵守;(2)人们所遵守的法律应该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按照他的观点,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必须要有法律,而且还要有良法,只有实行良法之治,这个国家才能逐步走上法治化。而综观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这些法律也得到了很好的执行。但是,我国法律在实践运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我国的法治建设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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