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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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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体制改革浅谈随着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转变,司法机关及其活动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中的重要性日益突显出来。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在其转型的过程中,社会关系复杂,各种利益不断地进行重组与整合,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发展倾向,这就使得现行的司法体制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某种不适应的状态,二者正处于不断的磨合之中。实践中出现了一些司法腐败现象,不利于司法公正和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为了扭转这种局面,我们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为此,笔者限于理论功鹿浅薄,对司法体制改革阐明一点粗浅看法一、
2、当前我国司法体制中存在的问题1.司法机关领导体制问题。在领导体制上,在各级党委、人大与法院、检察院的关系方面,还存在权限划分不清的情况。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由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与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与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同时还要受同级国家权
3、力机关的领导。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实行国家权力机关领导,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实行监督的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领导。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的领导机关的双重化,领导职能划分的模糊化.不明晰化,而且领导机关本身有时会发生某种冲突和不协调。这种领导体制导致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司法不独立,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在涉及国家和地方利益的协调中,在司法公正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中的某些人的特权的较量中出现了司法的错位。比如检察机关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许多职务犯罪案件与地方某些党政领导有
4、着密切的联系,所以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很大的阻力,这与“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原理相违背。司法机关无法摆脱行政权力的困扰和干涉,而且在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冲突中,往往以牺牲司法权力为代价而迁就行政权力,这种冲突本身就是依法治国进程中的最大阻力,由此导致行政机关的某些不良风气向司法机关渗透,司法腐败现象还依然存在,司法公正面临着挑战。1.司法机关财政体制问题。在财政体制上,现行的各级司法机关的财政都是由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领导,经费开支实际上是由地方政府决定。由于我国幅员广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平衡,以至于各地司法机关的财政
5、来源也差距甚大。因而,经济上各级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这也使地方政府有干预审判、检察工作的条件,影响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2.司法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问题。现代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司法的非行政化,由于受到传统文化和司法传统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一是我国法院、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划设置,跨地区的案件基本是由各地的法院、检察院办理。由于各地的法院、检察院主要是在本地的党委领导下,对本地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所以办跨区的案件时,就有可能要本地的利益出发办案,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二是从内部结
6、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副检察长、处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行政性职级甚至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法官除了法律,再无别的上司”的名言被抛置一旁。三是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我国法院、检察院还存在着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曾经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反映到上层建筑领域就表现为司法机关内部设置的不合理性,还残存着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司法机关领导的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认为对司法系统的管理可以依照
7、行政方式来进行,这就导致了司法体系的行政化倾向,司法机构设置的行政化。由此而形成了司法机关内部机构设置重叠,职能交叉,并把法院、检察院办成了小社会,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比例过大,编制膨胀,经费不堪重负。1.司法机关执行体制问题。由于刑事执行纳入了司法行政范围,由专门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故在此不作深入探讨。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当中,执行程序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执行完毕,就结束了整个诉讼程序,人民法院被确定为执行机关,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执行庭负责执行工作,法官自然也成了执行官行使着包括司法权在内的
8、一切权力,因而执行权也被认为就是司法权,这实质上是对执行程序及执行权属性的一种不确切的界定。司法权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有实质性不同,司法是一种判断,而行政是一种管理。司法机关这种决定权与执行权合一,没有体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分工与制约原则,就必然会产生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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