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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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BSZN-1100044000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2018年9月1日发布-3-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一、受理范围申请内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申请人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不齐全,又不能补充完整的。二、办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

2、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网站(http://www.ynethnic.yn.gov.cn—网上办事—行政许可)下载。三、实施机关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许可条件(一)予以许可的条件:1.该宗教在当地

3、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公民众多;2.当地信教公民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3.拟建造像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且造像与寺观教堂及周边环境协调;6.布局合理。(二)不予许可的条件:1.当地信教公民愿望不强烈;2.造像不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3.资金来源及建成后收益不符合有关要求;4.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造工作提出异议。5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

4、制。六、申请材料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材料形式份数材料来源其他要求1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造像的初步设计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1)所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清晰。(2)纸质材料应加盖公章,采用A4纸张,左侧装订。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3拟建造像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公民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

5、的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5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原件■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7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原件□复印件1份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58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原件■复印件2份申请人自备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链接http://www.ynethnic.yn.go

6、v.cn—网上办事—行政许可栏下载。七、审批时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八、许可收费及依据本行政许可无收费项目。九、办理流程(一)申请1.窗口受理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170号民族大厦8009室;交通方式:乘52路、58路、64路、96路、111路到环西桥下。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2.网络受理网址:http://ynzwfw.yn.gov.cn/(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受理时间:全天受理。3

7、.信函受理受理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西路170号民族大厦8009;邮政编码:650032.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4.传真受理传真号码:(0871)65324920。受理时间:全天受理。(二)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5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

8、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核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宗教业务处组织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审核。(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受理申请20个工作日以内,做出予以同意或者不予同意决定。办理结果:对予以同意的,按要求上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对不予同意的,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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