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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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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上报1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2基本编码3实施编码4项目名称主项名称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上报子项名称5实施主体都安瑶族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局6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7承办机构都安瑶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8联办机构无9办理地点都安县安阳镇巴谭社区城北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民宗局窗口10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夏季),14:30-17:30(冬季)11咨询及监督电话咨询电话0778—5212651监督电话0778—522629612设定依据《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
2、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
3、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13实施对象都安瑶族自治县范围内拟将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宗教团体。14行使层级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15权限划分《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
4、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16行使内容《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
5、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17通办范围无18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总时长66个工作日,其中县级22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县级10个工作日19实施条件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宗
6、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设立宗旨不违背《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有必要的资金;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20申请材料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五条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拟成立的
7、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5.必要的资金证明;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申请材料目录、《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空白)、《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21特殊环节(含中介服务)环节名称无办结时限无22审查方式及标准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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