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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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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路径探析森林资源是一项重要的资源性资产。长期以来,森林资源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产权形态,其意义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主要表现在森林产权概念模糊、产权主体虚位、产权制度不全以及营造林活动与产权主体严重脱钩等方面而森林资源产权不清或不稳定,就会导致产权所有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本文从产权角度出发,试图对我国森林资源产权的特点、现状及存在的题目等做一理论和现实上的分析。森林资源产权的理想模式产权理论是分析资源环境题目
2、的重要工具,对森林资源产权的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森林资源产权的内涵进行确定首先要区分的就是林业产权、林权、森林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林权是以森林、林木、林地为客体的产权;森林产权是以森林为客体的产权;林地产权以林地为客体的产权;林木产权以林木为客体的产权;森林资源产权是以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为客体的产权。我国《森林法实施细则》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所谓森林资源产权是指森林资源的所有者占有、使用和治理森林资产的权利,也就是包括对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
3、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一系列权利。森林资源产权的理想状态首先应该是产权明晰和产权完整。前者包括主体明确、产权边界明晰,明确划分各产权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后者是指森林资源所有权中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不应当分离,森林资源产权应包括林地的所有权。其次,政府对森林资源产权的干预应适当,不能过分。对于在林地上种植何种树木,采伐时间和数目的多少,应当由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可以对森林资源具有充分的处分权,产权的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进行产权流通,可以继续产权。第三,国家应当具有完备的法律和法规保障权利人的利益的实
4、现,在保护森林资源产权主体利益的同时,也要对森林资源本身进行保护。森林资源会产生一定经济利益,同时也会产生生态和环境效益,对森林资源产权的经营治理方式应该科学公道,不能仅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牺牲公众利益。我国森林资源产权的发展现状根据我国森林法的规定,林权分为国家林权、集体林权、机关团体林权和公民个人林权。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外,森林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全民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回该单位所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回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和职工在自有
5、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回个人所有;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回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此外我国还规定,部分森林、林木、林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进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或合作的条件。其中,这类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等。转让的限制条件之一,就是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尽管如此,在森林资源产权的具体治理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弊端。首先,我国的森林资源产权具有残缺性,它是一种虚拟的产权,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分离
6、的,产权流通过程中的产权一般不包括林地所有权。我国的宪法、土地治理法、森林法、农业法、物权法、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水面等)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除国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且在林权证的发放过程中,林地所有权也是没有个人权属的,因此在我国森林资源产权的流通不包括林地所有权的流通。其次,我国森林资源的产权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具有可替换性。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是国家和集体,国家和集体只是一个过于广泛的概念,无法具体的行使相应的权利。森林资源产权主体为国家即回全体公民所有,国务院行使治理权,国务院
7、可以将权利委托给各级政府,但是森林资源的产权不可能无穷制的分割下往,产权主体变为各级政府,国家的主体地位被削弱;森林资源产权主体为集体时,集体的成员不能直接支配自己所有的森林资源,其主体地位也被虚弱化。同时,政府较强的干预森林资源产权的行使,一些有关森林资源产权的事项只有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以行使权利。我国森林资源产权治理的方式也存在题目。我国国有林治理方式实行的是所有权、经营权和监视治理权的三权合一,并都集中于政府手里,即集中在中心和地方林业主管部分手中;而在产权的具体落实上,中心和地方政府及其林业部分则委托给了当地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
8、并通过下达一系列的指令性计划直接组织国有林的经营和开发利用活动。这种治理方式存在的题目是,国有林的被委托者即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其作为投资者的主体地位不独立,表现为其职能经常由林业主管部分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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