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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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森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http://www.eedu.org.cn作者:黄李焰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法网点击数:更新时间:2008-3-12  摘要:森林资源产权是一项内容十分丰富的财产权利,其核心是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已经逐步建立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但这套制度带有落后的计划经济特征,严重地束缚了我国森林事业的发展。改革现有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建立一套适合我国森林事业发展的产权制度,是目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关键词:森林资源产权存在问题改革产权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自然物质属性和社会历史属性。森林资源产权是产权的一种特殊形态,除了具有一般产权的共性之外,

2、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一方面,这种特殊性决定于森林资源的自然特性;另一方面,各个民族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条件的不同也导致了各国的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各有差异。它是“历史、政治、法律、和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森林资源产权制度的安排决定了森林资源的配置和利益的分享,进而影响了人们从事森林保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变化,要求对我国现存森林资源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森林事业的进一步发展。1.森林资源产权理论概述1.1森林资源产权的概念森林资源是附着于一定土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森林资源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特定的森林资源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其本

3、质是森林资源的权利主体获得了法律赋予的特定森林资源的归属权后,对该森林资源进行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同时排除他人对这种支配与享受的利益的侵害和干预。1.2森林资源产权的要素1.2.1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森林资源权利的人。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十分广泛,包括自然人、法人、其社会组织和国家。近年来,由于森林资源产权客体和内容越来越丰富,决定了森林资源产权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1.2.2森林资源产权的客体森林资源产权的客体即森林资源。广义的森林资源包括一定地域内的地表、林木、动植物资源,空气、光、热、水、景观等。狭义的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地生存的

4、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中的空气、光、热、水②、景观等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它们依托森林、林地而存在,构成了森林独特的环境,它能满足人类对适宜环境的需要。当人们要进入这些地域去旅游、休憩时,则必须向森林资源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支付一定的代价。同时,森林的存在会给其周围的居民带来有益的影响,并能维持特定区域乃至全球的生态平衡以及保持物种多样性。因此,森林的生态环境资源也是森林资源产权的客体。根据森林资源的自然构成,森林资源包括林木资源、林地资源、森林生态环境资源和森林其他经济性资源。相应地,从自然性质上,森林资源产权可分为森林林木资源权、森林林地资源权、森林生态环境资源权和森林其他经济性资源权。1.

5、2.3森林资源产权的内容森林资源产权的内容是指森林资源权利主体依法得以直接支配特定的森林资源并获得收益,他人不得妨碍。在学理上,森林资源产权可分为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用益权是指权利主体对森林资源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森林资源的用益权可由所有人享有,也可由非所有人享有。由于森林资源属不动产,因此森林资源产权的担保权主要指抵押权,抵押人在特定森林资源产权上设定抵押,抵押权人(债权人)便享有就该产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完整的森林资源产权即所有权,包括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个组成部分。积极权能是指权利主体有权对特定的森林资源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消极权能是指主体行使上述权利时有

6、权排除他人违背其意志的不当干涉与妨害。当某一主体对某一特定森林资源拥有所有权时,他就对该地域内的林木资源、林地资源、森林生态环境资源和森林其他经济性资源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的侵害与干涉。同时,主体还可以将上述的一些权能进行转让,就该森林资源的全部或部分为一定债务提供担保。1.3森林资源产权的特征森林资源的自然属性决定了森林资源产权的特征。除具有一般产权的共性外,森林资源产权还具有以下特征:1.3.1排他有限性与其他物权不同,森林资源产权主体的部分权益会被他人无偿地分享。排他有限性的根源在于森林资源具有外部性。森林的存在对于周围地区的居民乃至对整个地球的生态平衡和物种的多

7、样性都具有很大的有益作用,其他人分享了这些有益作用而不需要付出,而主体的权益却无法得到补偿,于是森林资源产权产生了溢出效应。这种溢出效应使主体的收益外溢了,其部分权益为他人所分享。法律的使命就是增强森林资源产权的排他性,使主体的内在化了的这部分成本社会化,增加主体的收益,以激励其合理利用森林资源。1.3.2产权客体的整体关联性森林资源产权的客体,包括林地资源、林木资源、森林生态环境资源和森林其他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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