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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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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海洋生态犯罪的惩治困境及其国际刑事责任构建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海洋生态犯罪惩治困境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目前,人类在开发和利用海洋的过程中对其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已成为威胁人类安全并影响世界发展的国际社会问题。根据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在其所着《国际刑法典及国际刑事法庭草案》中关于危害国际环境犯罪的定义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条关于海洋环境污染的规定,从海洋生态法益保护的角度将海洋生态犯罪界定为行为人违背保护海洋环境义务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污染和破坏,严重损害海洋的
2、洁净性及其再生可能性、危害海洋物种,以致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生态严重损害的行为。面对日益严重的海洋环境生态危机,我国环境法制应对滞后,刑事惩治乏力,海洋生态犯罪形态与刑罚体系亟须重构,海洋生态犯罪国际刑事责任亟待建构。 一、我国海洋生态犯罪的惩治困境以康菲石油污染案为切入点 2011年6月,渤海湾蓬莱19-3油田作业区B、C平台先后发生两起溢油事故,造成6200平方公里的海洋污染,大量养殖户及海洋渔业损失估计超过数10亿元,渤海海洋生态遭到严重破坏。此次漏油事件污染范围广泛、侵害程度严重、受害群体众多,俨然成为一起严重的漏油事故。
3、该案最后通过行政调解的方式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康菲公司出资10.9亿元赔偿本次溢油事故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失。此笔赔偿款主要用于赔偿附近区域渔民的损失和渤海湾生态环境的治理与恢复,实质上是康菲石油对渔民等主体的民事赔偿。虽然康菲石油履行了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不能因此排除其刑事责任的承担。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责任,前者是由行为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产生的,后者则是由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责任的目的是对已经造成的被害人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进行填补和救济使之恢复到未受损害时的状态。 民事赔偿虽然具有财产性、补偿性和恢
4、复性的特点,但是仍然无法补救海洋生态环境的损害。海洋生态损害的难以测量性和人类科学技术水平的有限性决定了海洋生态损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海洋污染的潜伏性和周期性使得海洋生态损害一旦发生就难以恢复到以前的良好状态。因此,民事赔偿并不符合海洋生态犯罪的特征及发展趋势,存在法益侵害性与惩治滞后性的矛盾,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加强对海洋生态犯罪的惩治和对海洋环境的刑法保护。追究海洋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在国外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2010年的墨西哥湾溢油事故是美国有史以来最严重的环境灾难,美国司法部对英国石油公司(BP)及其他相关公司基于漏油事故存在
5、证据充分的过失行为、不可估量的漏油数目、漏油导致巨大环境损害与经济损失的事实依据和违反《清洁水法》、《候鸟条约法案》的法律依据提起了刑事诉讼,认为刑事诉讼比单独的民事赔偿可以更好地预防未来漏油事件的发生和表达民事手段所没有的对过失导致漏油行为的社会谴责。 总之,以刑事手段惩治海洋生态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而且呈不断增强之趋势。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体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通过对海洋生态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发挥其他法律责任所不具备的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的功能。 康菲公司对我国海洋石油资源以掠夺式、破坏性的方式进行开采,开采过程中违规操作
6、,在发现溢油事故时恶意隐瞒和欺骗,放任溢油导致渤海湾环境污染日益扩大,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害,已达我国《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污染环境罪中取消了对环境要素概念的界定和对人身、财产损失的必然要求,将达到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犯罪行为纳入其中,可直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我国海洋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缺陷,海洋环境保护法与刑事法规定不一致,海洋监管制度和行政机关对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存在障碍,以及对海洋经济的过度保护,导致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追究海洋生态犯罪的刑事
7、责任。 面对民事赔偿责任无法补救海洋生态损害,行政处罚不足以惩治和预防海洋生态损害行为,现行刑法没有明确生态环境法益观且刑事责任追究制度存在障碍不足以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困境,我国急需制定和完善海洋环境的刑事立法,对达到海洋生态犯罪的行为予以追究刑事责任,以适应海洋环境保护日益严峻的现实之需要。我国刑事立法应明确海洋生态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包括生态环境法益,《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修正体现出我国环境刑事立法逐步向保护环境法益的方向发展。面对刑事责任追究无力的现状,统一海洋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刑法典的适用标准,使得行政法规与刑事立法
8、保持一致,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顺畅衔接。同时应建立刑事案件移送监督机制,对情节严重的不予移送刑事案件者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追究海洋生态犯罪的刑事责任清除制度障碍。 二、海洋生态犯罪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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