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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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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客体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目的之内涵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的反思及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定位哲学范畴刑事诉讼领域刑事诉讼目的之内涵国家性;客观性;预期性;强制性目的之界定刑事诉讼目的理论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国外我国帕克: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格里费斯:家庭模式与争斗模式团藤重光:实体真实主义正当程序主义惩罚犯罪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直接目的与根本目的的层次说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的反思及我国刑事诉讼目的的定位刑事诉讼目的与刑事诉讼主体目的的混同工具主义
2、诉讼目的观之反思刑事诉讼目的应当具有以下特性整体性;单一性;客观性思想是智慧,反思是爱智慧准确定位,是为了更好的远行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发展与变迁刑事诉讼主体理论在我国的发展我国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确定任何人都没有权利用他人作为实现自己主观意图的工具,每个个人永远应当被视为目的本身。康德刑事诉讼主体理论的发展与变迁刑事诉讼主体理论在我国的发展根据刑事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来界定刑事诉讼主体凡是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辩护、审判、监督职能的机关和个人都是刑事诉讼主体划定诉讼主体范围的界限有两个标准:必须符合诉讼主体理论产生和存在的目的;必须符合“诉
3、讼主体”自身的含义刑事诉讼主体等同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将刑事诉讼主体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区分开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确定“诉讼性”是确定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根本依据“主体性”是确定刑事诉讼主体范围的核心依据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被害人不属于诉讼主体,其只依附于控诉机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也不是刑事诉讼主体;辩护人在诉讼中不具有独立的利益,其辩护工作的指向仍然是为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因而也不是刑事诉讼主体我国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理论依据滥觞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国民国时期蔡枢衡台湾地区学者大陆
4、学者刑事诉讼客体的界定作用:为检察机关的起诉提供依据;为法院的审判提供依据;为被告人的辩护提供依据评价:将刑事案件视为刑事诉讼客体,存在一个问题,即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而这与被告人的主体地位相冲突;被告人本人并不是诉讼客体,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是诉讼客体;诉讼客体理论以案件的单一性和案件的同一性作为基础是可行的。案件的单一性解决了被告人“一案一责任”的问题,同一性解决了判决与起诉的关系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职能的概念刑事诉讼职能,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发挥的特定作用。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通说采取“三职能说”:即控诉职能;辩
5、护职能;审判职能。“四职能说”,再增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五职能说”增加“协助司法职能”即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七职能说”依整个刑诉的流程,分为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协助、法律监督职能。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况刑事诉讼的概念和基本类型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况刑事诉讼结构,又称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起源于西方国家,并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经日本传入我国帕卡(美):犯罪控制模式、正当程序模式;戈德斯坦(美):弹劾模式;达马斯卡(美):当事人对立模式、非当事人对立模式;井户田侃(日):诉讼主体为了
6、达到各自的诉讼目的,必须以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诉讼,而这种基本的诉讼法律关系就是刑事诉讼构造国内较早研究这一理论的是李心鉴国内国外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念和基本类型刑事诉讼结构的概念:指受一定诉讼目的决定并制约该目的,在刑事诉讼中所形成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刑事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明显具有纠问式的特征。侦查机关在事实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强制措施时,除逮捕需要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基本上都可以自行作出决定一般只有两方主体:检察机关和被告人。检察机关身兼控诉和裁判双重职能采取控辩对抗、审判居中的方式。包括控诉、辩护、审判三方主体;在运作方式上,弱化
7、了法官的庭前审查,强化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对抗。法官主要负责主持庭审,只在必要的情况下才依职权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起诉程序秩序效率保障人权公正刑事诉讼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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