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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函复请示”现象的本质、利弊及其规范路径辨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函复请示”现象的本质、利弊及其规范路径辨析摘要:“函复请示”现象存在的合法合理性,学界争讼由来已久但未有成论。通过具体分析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中的公文用例,从“函”文种的适用范围、办公厅(室)的机构职能两方面,指出“函复请示”现象的本质仍然属于一种文书“代复”行为。仔细分析“函复请示”现象存在的利弊之后,主张停止此公文用法。同时也考虑到历史传承和工作习惯,提出如果保留“函复请示”的用法,那么必须对国家现行文书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适当修订。中国4/vie 关键词:党政机关公文;函复请示;制度建设 请示与批复是对称文种,下级机关以请示文种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上级机关以批复来答复下级机
2、关的请示事项,这是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下简《条例》)甚至是历次公文处理规定都明确的。但在日常工作中,经常出现以上级机关办公厅(室)名义通过函来回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现象,即所谓“函复请示”。此现象往往发生在上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与下级党委政府,或本级党委政府的组成部门之间。本文主要以前者两机关之间的“函复请示”现象为例,兼及后者。这种现象存在的合理合法性,学界向来争论颇多,这里有一系列问题需要做出清晰回答:首先,能不能以函来回复下级机关的请示?这个问题,不少学者是持否定态度的,认为这是一种公文错用[1];其次,如果同意这种现象存在,那么其法律、行政、文书制度等方
3、面的法理依据是什么;再次就是对这种现象如何对待,是保留、改良还是抛弃,也应该有一个明确决断。基于此,笔者不揣冒昧,从分析其本质和利弊入手,就其存废去留陈述短见,以求教于方家。 1本质辨析:办公厅(室)无审批职能,“函复请示”归根结底是一种文书“代复”行为 1.1从适用规定性看,使用“函”文种须具备发收机关之间存在特定关系和事项性质两个条件。根据《条例》规定,函是“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一个文种。这个表述根据语法分析,后面“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动作行为是发生在前面的“不相隶属机关之间”,正常的行文方式应该是“函来函往”。上级党委
4、政府的办公厅(室)与下级党委政府,从发文机关和主送机关双方关系讲,二者无论从行政级别,还是从管理关系上,肯定是平级机关,而且是没有隶属关系的平级机关。但长期以来,学界包括公文教学界似乎形成了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只要两个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尤其是平级关系,就应使用“函”这个文种[2]。这个观点实际上犯了“全称肯定判断谓项周延”的逻辑错误。“凡是使用函文种的两个机关一定是两个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是正确的,但反过来“凡是两个不相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行文就一定使用函”就不一定正确。换句话说,两个机关不相隶属仅仅是“函”使用的条件之一,还有一个条件不可或缺。那就是:一方对一方必须发生工作商洽、问题
5、咨询和事项请批等事项处理。后一个条件是选用“函”文种的决定条件。如果罔顾这个条件,认为只要是两个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就一定使用“函”文种,就容易犯错用文种的毛病。如甲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乙机关是省直机关,二者没有隶属关系,但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这个事项上,甲机关对乙机关存在职能管理关系。甲机关要求乙机关加强爱国卫生运动,就只能用“通知”文种。为什么不能用“函”?原因就在于甲、乙两个机关之间所涉事项既不是联系商洽工作,也不是需要一方回复或批准什么。 因此“函”文种的使用,既要考虑发文机关与主送机关之间是否具有隶属关系,更要考虑双方所涉事项的性质,这是我们判断此机关对彼机关能否允许发生“
6、函复请示”行为的基本方法。而从工作实践看,上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与下级党委政府之间一般没有商洽、询问和答复这三类工作往来。 1.2办公厅(室)是参谋辅助机构,具有文书处理权,但不具备事项审批权。这里我们以国务院办公厅为例,不少同志对其机构的性质、功能存在认识误区:有的同志认为它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但如果真是那样的话,那么它就应该具有行政审批权;还有的同志认为它是“国务院的中心机构”,能够代表政府或党委就各个方面的工作发布文件[3]。这种认识实际上是将办公厅凌驾于其他同级机构之上,是对其机构职能的恣意放大,也是不恰当的。在2013年《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办公
7、厅是独立于且与国务院组成部门(公安部、教育部等)、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相并列的一个专门机构。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协助国务院领导同志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机构”。所以它既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也不是拎着尚方宝剑可以任性自为的什么特殊机构,本质上讲它就属于参谋辅政机构,不应该也不可能具有行政审批职能。 关于这一点,我们还可以从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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