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7064879
大小:16.75 KB
页数:3页
时间:2018-11-30
《刘书学盗窃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刘书学盗窃案刘书学盗窃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XX)朝刑初字第0236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书学,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农民,住江苏省东海县温泉镇刘湾村4-33号。因涉嫌盗窃于XX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
2、院以京朝检刑诉字(XX)第1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书学犯盗窃罪,于XX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刘书学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经被告人同意,本院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喻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书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
3、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经审理查明:XX年5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刘书学骑自行车途经本区安贞西里深房大厦门口时,见该大厦门前停放的1辆自行车上捆绑着6件快递件(内有泌尿科泵、法兰盘、不粘锅等物,共价值人民币22元),被告人刘书学将上述物品卸下后装在自己所骑的自行车上欲离开时,被到该大厦内送完快递件出来的曾海林(男,19岁,中通速递公司职员)发现并报警,被告人刘书学被当场抓获,盗窃未逞。赃物已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起获银白色女式自行车1辆,现在案。 被告
4、人刘书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并有曾海林的陈述,证人赵蒙恩、汪玉玲、刘东赢、张越、黄界、王庆利、孙国宪等人的证言,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书学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所窃物品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书学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书学系盗窃未遂,且当庭认罪较好,故对其所犯盗窃罪依法减轻处罚。在案之银白色女式自行车1辆,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依照《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进行每日更新报纸学习部虽人员较少,但各干部和干事都能遵循踏实做事的原则,注重效率,有良好的工作作风。学生干部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锻炼,自身能力在锻炼中不断得到提高。一、被告人刘书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6、刑期一日,即自XX年5月11日起至XX年5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交纳)。 二、在案之银白色女式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宪杰 审判员董更 代理审判员杜宗杰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海霞开学初,学习部准备新干事招收计划和相关资料,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这项工作告一段落。本部也与团委学习部负责了校宣传栏更新工作,并安排了义工
7、进行每日更新报纸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