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证监局行政许可目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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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证监局行政许可目录指引2011年4月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一、经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项目名称审查处室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迁址核准机构监管处证券公司转让、互换营业部审批机构监管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机构监管处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机构监管处证券公司董事长类、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核准机构监管处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核准机构监管处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名称变更核准机构监管处 二、经授权负责受理并出具审查意见的初步审查项目项目名称审查处室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核准机构监管处期货类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审查处室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审批期货监管处期货公司终

2、止营业部审批期货监管处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审批期货监管处期货公司变更住所审批期货监管处期货公司变更营业部负责人审批期货监管处期货公司变更营业部营业场所审批期货监管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任职资格审批期货监管处证券类工作指引一: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迁址核准工作指引一、行政许可事项辖区内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同城迁址的核准。二、审核依据1、《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2、《行政许可法》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4、《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机构部部函〔2004〕273号)5、《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

3、点的规定》(2009年修订)三、条件1、原址因旧城改造、终止物业租赁合同等原因确需同城搬迁;2、原址客户、员工得到妥善安置;3、新址的选址、设施条件、消防配备达到相关要求;4、迁址完成后,原址停止营业;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四、程序及申请材料要求1、同城迁址申请。证券公司在选定拟迁新址后,向我局报送以下材料:(1)迁址申请报告;(2)客户、员工的安置方案(法定代表人签署);(3)拟迁新址的房产所有权证、租赁合同;(4)门牌使用证复印件(确实无法提供的,可由工商预登记材料代替);(5)旧城改造、终止物业租赁合同的证明文件。申请材料齐全的,我局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迁址批复,申请人在我局批

4、复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新址筹建,如六个月确实无法完成,应提交筹建延期报告。2、开业验收。筹建工作完成后,由证券公司向我局申请开业验收,提交以下材料:(1)开业验收申请;申请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①原营业场所地址;②原营业场所已经关闭,客户、员工已得到妥善安置的说明;③新址的规范名称、地址、负责人名称及营运资金情况;④新址已达到开业运营要求的说明。(2)当地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报告(未被抽查的情况下要提供消防部门报备回执,同时公司应对新址消防进行专项验收并出具情况说明);(3)信息系统商出具的信息系统调试合格报告;(4)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开业验收的批复;(5)证券公司出具的原址不再经营

5、证券业务的承诺书;3、开业验收现场检查。我局对证券公司开业验收材料进行审核,并派员对新址进行现场检查。注: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为纸质原件,一份为电子版文件),由证券公司申报,其中材料规格须为A4纸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骑缝章。证券公司申请报告必须是规范的红头公文。五、期限同城迁址申请,我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开业验收申请,我局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证券类工作指引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工作指引一、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

6、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二、审核依据1、《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2、《行政许可法》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4、《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2006〕第39号)5、《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证监发〔2004〕62号)6、《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6〕300号)7、《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独立董事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7〕4号)三、条件1、申请条件:(1)正直诚实,品行良好;(2)熟悉证券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3)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机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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