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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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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建设厅实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黑龙江省境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指挥)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
2、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索工。 (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八)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17-(九)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机司机。(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省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考 核第六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
3、作,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资格培训工作由省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培训能力的机构负责;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教材、聘任教师、考试命题、巡考、阅卷以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发放等工作,有培训能力的机构主要负责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报批以及培训报名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17-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等事项。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4、)年龄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1、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建筑施工混凝土搅拌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司索工、建筑起重信号(指挥)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60周岁。2、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年龄最低18周岁,最高55周岁。 (二)经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附件一)。(三)从事相应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具有下列疾病等情况:1、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具有的疾病:器质性心脏病;精神病;癫病;震颤麻痹;癔病;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2、所有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并且尚未
5、解除。 3、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不得具有的疾病:高血压。-17-(四)初中及以上学历。 (五)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需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证书并符合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组织集体向所在地市(行署、总局)建设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表1)。 第十条 市(行署、总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市(行署、总局)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报送省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 建
6、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编号后签发。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二,编号规则见附件三。第三章 从 业-17- 第十五条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7、),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第十八条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17-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8、与持有效资格证书的特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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