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设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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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建设厅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深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2号),全面推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加快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以下简称“五公开”),特制订本方案。一、加快推进“五公开”(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办文、办会中。拟制公文时应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加强拟不公开文件审查,对未

2、明确公开属性或不公开理由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予以退文。(办公室牵头,各处室配合)严格执行厅工作规则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对提交厅务会议审议的行业重大政策和改革方案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其余均应在决策前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等,广泛征求和听取公众意见。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电视电话会议,采取全媒体形式向社会公开。对涉及重大民生事项的会议议题,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列席会议。2017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人士等列席有关会议的制度,切实增强决策透明度(办公室、法规处牵头,各处室配合)。(二

3、)加快完善清单体系和公开目录体系。结合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重点工作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专项任务,加强与省级有关部门的对接,及时调整完善和公布厅本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将“三改一拆”、“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等相关重点内容纳入厅本级相应清单内容并予公布。(法规处、人教处牵头,计财处、“三改一拆”办、整治办和相关处室配合)结合责、权清单调整的实际,加快推进厅本级公开目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底前,完成厅本级政务公开内容梳理并确定主动公开的基本目录;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厅本级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主动公

4、开目录编制工作,并做好标准化、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办公室牵头,各处室配合)。(三)建立负面清单目录并做好公开前保密审查。依据负面清单细化不予公开范围,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事项纳入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目录管理并视情及时更新。严格落实公开前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厅本级拟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防止保密审查与政务公开工作脱节。涉及保密内容的文件、材料等信息,一律按保密要求办理,不得公开和在非保密网上办理。(办公室牵头,各处室配

5、合)。(四)推进“放管服”改革政务公开。深化落实“放管服”要求,做到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下放的一律下放,全面、及时向社会公开已取消和下放的权力清单和事项内容等。积极做好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结果公开,及时公开废止、失效、修订的政策性文件。深化建设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建设,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政务公开。(法规处牵头,相关处室配合)完善建筑业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531X”信用体系平台及时公开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管局、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配合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建设,及时公开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信息。(执法局牵头

6、,信息宣传中心配合)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时公开审批流程、申报指南和审批信息,及时发布本级各审批事项的受理(退回)、办理结果。(政务中心、办公室牵头,相关处室配合)。二、规范做好行业政务公开(五)做好规划政务公开。积极做好规划宣传解读,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规,依法及时公开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信息。依托浙江建设信息港“阳光规划公示”专栏,及时公开公示厅本级规划审批信息,定期发布城乡规划改革、城市设计、城市双修、历史建筑认定、风景名胜保护管理等工作动态

7、,交流各地工作经验。督促各地加快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网,健全规划政务公开公示机制,深入推进“阳光规划”。(规划处、风景处、村镇处落实)。(六)做好住房保障政务公开。进一步强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政务公开主体责任,指导地方主动公开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信息。组织做好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及任务完成情况等相关政务公开工作,及时公开保障性住房房源和准入、退出等信息。积极进行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按省政府要求指导试点县(市、区)完成住房保障领域基层政务公开试点工作任务。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8、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绩效评价结果。(保障处落实)。(七)做好房地产市场政务公开。做好保持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相应政策的正面解读和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和信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政务公开,严格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秩序,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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