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8630443
大小:311.12 KB
页数:72页
时间:2018-09-19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公示书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一)行政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四条。(二)许可权限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发布,第24号令、第28号令和第32号令修正)第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乙、丙级资质许可。(三)需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3份);2、附件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列出详细目录及页
2、码,规格为A4纸;除申请资质报告外,可用复印件)(1)资质申请报告(注明单位成立时间,概况、申请资质等级等,并加盖单位印章);(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法人登记证明);(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72(4)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5)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申请晋升资质等级需提交下列材料:1、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2、附件材料中增加:(1)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2)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单位
3、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核定资质需提交下列材料:1、首次申请资质的全部材料;2、附件材料中增加:(1)单位改制、分立、合并、重组情况说明;(2)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3)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提交上级主管的批复文件,职工代表大会意见;其他企业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者股东变更等事项的决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
4、件,按照审批程序核定。7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资质证书变更申请;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提交资质延续申请。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批准延续。(四)许可条件和标准依据:《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第
5、九条、第十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条件:1、有法人资格;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4、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5、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1、有法人资格;722、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
6、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3、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4、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5、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五)行政许可办理期限许可期限20个工作
7、日。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六)行政许可数量无限制。(七)行政许可收费无收费。(八)行政许可受理机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72(注:依法撤销、注销、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及补发行政许可证件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受理)(九)行政许可受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行政许可办公室: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人民广场联合大厦A座12楼;联系电话:2824827城乡规划处: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人民广场联合大厦A座23楼;联系电话:0991-2823729(十)监督机构及电话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8、组织人事处:0991-2833032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策法规处:0991—2819353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许可(一)行政许可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135号)(二)许可权限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32号修正)第十二条住房和城乡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